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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所有权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 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请求侵权赔偿 消极权能 返还原物请求权 行使物上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防碍请求权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三、 所有权的取得 三、 所有权的取得 (四)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 《物权法》106条规定: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1.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表现为侵权之诉: (1)货款返还给原权利人; (2)若贱卖,负责补足差价; (3)赔偿原权利人的其他损失 4.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自由处分 (六)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107-113条: (七)拾得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隐藏物: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物权法》第114条: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货币 所有和占有一致的原则。 无论善意还是恶意一旦占有即取得所有权,所以对于不该占有的而占有了,不能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五、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第二节 财产共有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三、 共有权 共有权客体的范围 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管理权 第四节 相邻权 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原因 共有形式及产生原因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形式 法律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二、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二、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按份共有人依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4.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承担责任。 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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