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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助理益会议纪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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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助理益会议纪录

研商「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配套措施」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04年8月2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會議地點 本部202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 陳政務次長德華 出席單位人員 如會議簽到單 紀錄 溫雅嵐專員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 一、本部於本(104)年6月17日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詳附件1)周知大專校院及相關部會等,請各大專校院依處理原則訂定全校性處理規範,並於104學年開學前完成校內行政作業,就各單位負責之配合事項進行督導。勞動部亦於同日周知「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詳附件2),以提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學校及學生處理兼任助理勞雇關係認定及勞動權益注意事項之參考。 二、為配合前開處理原則,本部業就以下相關措施,積極研議、調整: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業於104年7月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定;經濟弱勢學生領有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得安排學生參與不具有對價僱傭關係之生活服務學習活動,且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致使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詳附件3) (二)本部業於104年7月29日以臺教高(二)字第1040097247號函知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依本部104年6月17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63697號函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先行認定「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兼任助理係屬學習關係或僱傭關係,同時依學習或僱傭等不同關係設計配套措施(包含各項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因兩者關係界定不清楚衍生後續爭議。學校並得於前述內涵釐清後以計畫經費支應學習型助理之獎助金或僱傭型助理之薪資及勞健保等相關費用。(詳附件4) (三)就勞動檢查執行問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可行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修正等與相關部會進行研商,並於104年7月16日辦理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宣導說明會,就校內業務分工及運作、辦理勞健保實務操作等進行實務經驗分享,俾使學校與會人員充分瞭解相關實務運作。 (四)另業於104年8月6日召開研商「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會議,邀集專家學者、科技部、勞動部、工會、學生團體、大專校院協(進)會及學校等就「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學校之措施進行意見交流,俾為後續作業參考。 三、近來,學校刻正釐清兼任助理定位及建置相關配套措施,惟學生對於學校所進行之措施,認為影響其權益,引起社會關注,且迭有學校遭地方勞動檢查處裁罰,爰召開本次會議進行意見交流。 參、討論事項: 案 由:有關協助大學建置兼任助理之相關配套措施,提請討論。 說 明:針對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分軌實施後,仍有亟待研商處理相關事宜需透過各大協(進)會積極與會員學校溝通研商,包括: ㄧ、有關地方政府勞動檢查事宜:勞動部因立法委員要求地方勞動檢查處於本年6月初(原則發布前)針對大學兼任助理進行勞動檢查,目前部份學校業接獲地方勞動檢查處之裁罰處分(十件以內),為避免後續效應擴大並確保學習與勞動分流運作,建議由各協(進)會整合學校需求,推派代表拜會地方首長溝通勞動檢查之實務運作規範,請與會代表就相關實務作法交換意見。 二、有關學校訂定相關校內規範及弱勢學生保障事宜: (ㄧ)學校刻正依「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訂定校內處理規範,惟部分學校因財務衝擊或因未經分流全面以勞僱關係認定,致大幅縮減校內工讀生或助理之機會,所規劃之內部規範及措施,被外界誤認為影響弱勢學生權益,引起社會關注與討論。 (二)爰本部除已於104年7月修正本部弱勢助學計畫內涵,將原規定之學雜費減免之助學金刪除服務學習之附負擔要求,並將原獎助弱勢學生之生活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由「應」有ㄧ定時數之服務學習改為「得」有服務學習內涵,以確保弱勢助學生屬獎助學習定位外,本部與勞動部將陸續安排北中南三區分區座談會邀請地方勞政單位與學校共同說明相關規範,俾使學校之規範更為完善。 (三)惟基於學校實務運作仍宜透過學校間相互經驗分享形成可行之模式,爰建議由協(進)會整合相關已初步建置完成之校內規範(例如研究型大學之RA分流、教學型大學TA分流或私立大專校院就工讀生或服務學習內涵規範等)並研商如何於確保弱勢學生之機會下,提供運作規範供其他學校參考,另請與會代表就協助學校訂定相關處理規範之做法,交換意見。 三、有關與勞動部建立工作平台事宜:目前勞動部規劃與本部共同建立學校、學生與勞政單位就兼任助理議題之定期溝通協調平臺,協助學校落實學生權益保障,期使大學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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