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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吃愈多,愈觉得热!无助消暑的3种食物-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人事室
01 教育部人事處102年7月5日臺教人處字第1020099121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學校新訂或修正編制表,如有同一單位置相同列等之一級及二級主管職務者,考試院將不予核備,其中人事、政風、主計現職人員應循一條鞭系統妥善安置。 02 教育部1024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號函有關國立大學具雙重國籍之教師得兼任之主管職務及報核程序一案,國立大學具雙重國籍之教師得兼任之主管職務及報核程序如下:
學術主管職務:依本部95年4月17日台人(一)字第0950041344號函規定,具雙重國籍之教師兼任大學法第13條規定之學術主管職務,免報部核准。
兼具學術及行政性質之主管職務:
依大學法第13條第5項規定:「…學術主管職務,得由外國籍教師兼任。」及本部96年2月9日臺高(一)字第0950192441號函釋以,「大學兼具學術及行政性質單位之主管得由外國籍教師兼任」,依舉重明輕之法理,則「具雙重國籍之教師得兼任兼具學術及行政性質之單位主管」。復依上開大學法及本部96年2月9日函規定,均未規定大學學術主管或具兼具學術及行政性質之單位如由外籍教師兼任須報本部核准,爰具雙重國籍之教師如擬兼任兼具學術及行政性質之單位主管職務,亦無須報本部核准。
據上,國立大學具雙重國籍之教師如擬兼任「兼具學術及行政性質之單位」主管,無須報本部核准,惟「單位性質」是否符合本部96年2月9日臺高(一)字第0950192441號函屬兼具學術及行政性質之單位,應函報本部認定。
行政主管職務:仍有國籍法第20條之適用,須依本部90年7月12日台(90)人(一)字函及89年11月8日台(89)人(一)字函頒之不易覓得人才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由服務之機關學校認定,填具「(機關、學校名稱)聘任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外國國籍人員審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部核准後聘任。
另,有關國立大學上開主管職務得否由具雙重國籍之「研究人員」兼任一節:考量依大學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以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得兼任之行政工作相同,爰同意國立大學具雙重國籍之研究人員得兼任上開主管職務(含學術主管、兼具學術及行政性質之主管及行政主管),並依上開報核程序辦理。 教育部102年6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80262號 04 教育部102年6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92033號函以,有關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結果預定於102年7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請逕上網查閱,如有分配錄取人員,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到事宜。 05 教育部102年6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號 06 教育部102年6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96792號函轉考選部函以,有關國家考試職能分析推動工作第一梯次至第三梯次職能評估成果,經提報該部國家考試職能分析推動委員會第3、4及5次會議審閱竣事,各次會議審畢成果電子檔,請逕至該部全球資訊網(網址:.tw)首頁分類選單「便民服務」之「業務表單下載」項下(文件代號:competency2013)下載使用。 07 教育部102年7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號 08 教育部102年7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97758號書函以,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之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份。 09 教育部102年7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99143號書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2年6月17日會銜修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施行後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宜,請配合依下列原則辦理:
高普初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訓練計畫(按:保訓會訂定):
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定,惟尚未辦理調訓(按:102年高普考、身障特考):保訓會將檢視其內容核與新修正之訓練辦法不符之處,或未規定事項,儘速另案依修正後之訓練辦法修正發布,屆時應依新修正之訓練辦法及訓練計畫辦理。
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定,且訓練刻正辦理中(按:101年地方特考及102年初考):該2項刻正實施中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鑑於本次修正訓練辦法之相關規定,如「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津貼」、「延長病假及捐贈骨髓或器官者給假」、「基礎訓練測驗舞弊,以及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處分等情事者,予以廢止受訓資格」等規定,涉及考試錄取人員權益或身分權之變更,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從新從輕原則,該訓練計畫未配合訓練辦法修正,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原訓練計畫之規定。
各項特種考試(按:地方特考、身障特考除外,由各申辦考試機關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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