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创造思考与问题解决-网路犯罪规范条款.ppt

  1.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创造思考与问题解决-网路犯罪规范条款

* * 網路犯罪規範條款 一.網路犯罪的內涵 1.網路犯罪之定義 ? 何謂網路犯罪?要先從電腦犯罪(Coumputer Crime)瞭解起,通說認為電腦犯罪,係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違犯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又何所指呢?一般的涵義,係指行為的犯罪、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由此觀之,網路犯罪,顯然係電腦犯罪的延伸,為電腦系統與通訊網路相結合之犯罪,但相較於電腦犯罪而言,更偏重於「網際網路」的應用,專指具有網際網路特性的犯罪,易言之,行為人所違犯之故意或過失的犯罪行為,必須行為具有網際網路之特性者而言,就實際應用而言,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需借助網際網路,方能遂行其犯罪意圖之犯罪,即屬網路犯罪。 2.網路犯罪的分類 ? 網路犯罪之類型,如何區分?從技術層面言,可分二大類,其一為阻害電腦網路機能系列的犯罪;其二為非法使用電腦網路系列的犯罪。從網路犯罪特性言,僅限於利用網際網路的特性,例如具有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之犯罪行為,始屬網路犯罪。與網路相關的犯罪,依網路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可分以下三類: 一、以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作為犯罪工具; 二、以網路作為犯罪場所; 三、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作為犯罪的攻擊目標。 上述三種分類中,屬於網路犯罪範疇者,只有第二類(以網路為犯罪場所)與第三類(以網路為攻擊目標)。單純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並不屬於網路犯罪的範疇。 又此三種分類,有重疊的關係,其間之涵攝關係,析述如下: 一、以網路為攻擊目標的,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也必定 是以網路為犯罪工具。 二、以網路為犯罪場所的,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但卻不一定是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 三、以網路為犯罪工具的,不一定是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也不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場所。 二.網際網路與著作權 ? 1.電腦軟體的著作權與免費、共享、公共財的範疇三種軟體共 構關係: 電腦軟體應享有何種著作權權限之保障?按一般著作權受保護的期間屆滿之後,著作即成為一種公共財(public domain),原則上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另一種使著作淪為公共財的情況,則是著作權人本人,明示拋棄其著作權,這種情形在網路之中,較常見的可能是一些小型的公用程式(utility program),或是圖形檔案,著作人通常會在這些程式中附記其拋棄著作權,而將該程式或檔案列為公共財之聲明。 2.網路MP3與著作權 從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觀點來看,一張音樂 CD 的完成,其中包含了兩種著作的著作權在內,一種是詞曲著作人所享有的「音樂著作權」,另一種則是唱片公司將詞曲加以錄製而取得的「錄音 著作權」,如果消費者是基於自用之目的,而將自己合法購得的數張原版CD唱片,用MP3的方式將其中的某首歌曲,燒錄成一張合輯的CD,以供自己在家裏或汽車裏播放使用,則其行為仍屬於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 不過,如果消費者不是基於自用之目的,而是將數張CD燒錄成MP3合輯之後,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散布 ,則會侵害音樂著作或及錄音著作所享有的重製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3.電子郵件與著作權 郵件轉寄的內容,不論是文章、圖片、笑話、音樂,都可能是受法律保護的著作,只要不是出自發信人自己的手筆,都將涉及使用他人著作的問題。若是收信者,收到郵件後儲存在電腦中,這個儲存的動作,就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如果在引用他人著作時,將其內容翻譯或改寫,則屬「改作」的行為。若是將他人著作重新整理 編輯過,這種行為即是著作權法上的「編輯」。「重製」、「改作」及「編輯」都屬於「著作財產權」。 電子郵件的寄送也可能會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最常發生的就是侵害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電子郵件上常見轉貼文章,卻遺漏作 者名稱的情形,若未表示作者名稱就已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依著作權規定,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已除罪化),是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的,一般的侵害,最高可處以二年或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或以侵害著作權為常業,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重製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根據著作

文档评论(0)

youbik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