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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教育大学学则修正现行条文对照表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學則
教育部89年8月3日臺(89)師㈡字准予備查
教育部91年2月21日臺(91)師㈡字函備查
(新增第33條14款、修正第29條、第42條及第52條)
教育部92年12月22日臺中㈡字第0920185002號函備查
(新增第30條第3款、第32條第2款)
教育部94年2月25日臺中㈡字第0940025382號函備查
(新增第14條第2項、修正第21條第2項、第27條及第33條第7款)
教育部94年7月8日臺中㈡字第0940087264號函備查(修正第7條、第12條)
教育部95年1月9日臺中㈡字第0950004638號函同意(修正第12條之1、第30條)
教育部95年11月12日臺中㈡字第0950172454號函同意
(修正第23、5、5之17、11之121、23、30、30之131、32、35、36、60條)
教育部96年11月27日臺中㈡字第096018018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21,36條)
教育部98年2月6日台高㈡字第098001766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7,33,36,48條)
教育部98年8月13日台高㈡字第098013941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21,55條)
教育部99年1月4日台高㈡字第0980225907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第5-16、14-1、17、30、30-1、31、32、33、34、36、38、48、60、61條)
(修正第1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教育法規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入學、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輔系、雙主修、校際選課、學程、成績處理、畢(結)業及學位授予等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進修教育學生學籍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準用本學則辦理。
第二章 入 學
第 四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招收各所、系一年級新生。各學系學生有缺額時得酌收二、三年級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學生入學後應建立永久性各項學籍資料。
第 五 條 本校得酌收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等特種身分學生,其有關規定另定之。
第五條之一 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其辦法另定之,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轉教育部備查。
第 六 條 刪除。
第 七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或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親自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其因重病須長期治療或特殊事故,不能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須先通知並於七日內檢具公立、教學醫院或其他證明文件,得准予補辦,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依規定入學時,應於規定日期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展緩入學一年,勿須繳納任何費用,期滿仍無法入學者,應於註冊後依規定申請休學。但甄試保送生、轉學生及研究所遞補之備取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學生因懷孕、或育三歲以下子女而須延後入學者,經提證明至多可保留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未服役男生可到軍訓室辦緩徵,自願先服兵役者可辦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其有效期限,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第 八 條 本校招考新生及轉學生於每學年度始業前舉行,考試相關事宜,由招生委員會研定招生簡章辦理之。
第 九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須繳驗畢業證書及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章 待 遇
第 十 條 本校採公自費並行及助學金等方式實施。
其實施辦法依部頒「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校各學系公費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依規定享受公費待遇。
研究生、大學部各學系自費生及進修部學生,其學雜等費繳納辦法依教育部頒布規定徵收之。
第十一條之一九十四學年度入學,享有臺北市政府提供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之公費生,須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一、 入學後應依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規定修讀,如因故未能修習者,視同放棄公費生資格,應一次償還已受領之公費,惟仍得在本校以自費生資格就讀。
二、 畢業後依相關規定取得教師證書後分發至臺北市所屬學校服務。
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異動或調職,則應一次償還未服務期滿年限之公費。
三、 其他實施辦法依部頒「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公費生因重大疾病(須檢附中央健康保險局之重大傷病卡或公立【教學】醫院證明)或事故(以鄉、鎮、市、區長以上所具名證明或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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