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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计委
合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的一种现代教学管理制度。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因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制与修业年限
1、以标准学制四年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不同情况,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在3至7年内浮动。
特殊专业学制为五年(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标注说明),五年制本科专业可在4至7年内浮动。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2、超过修业年限但仍未修满学分者,按《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二、课程(模块)设置
课程(模块)设置包括必修课(模块)和选修课(模块)。必修课(模块)分为公共必修课(模块)和专业必修课(模块),选修课(模块)分为专业选修课(模块)和公共选修课(模块)。
1、公共必修课(模块)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大学英语(德、日、法)(模块)、计算机基础、体育、军训、军事理论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模块)。
2、专业必修课(模块)
包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包含专业课(模块)、专业实践、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3、专业选修课(模块)
包括为拓展学生的专业能力,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而设置的课程(模块)。
4、公共选修课(模块)
包括文化、艺术素质类课程(模块)和跨专业素质课程(模块),以及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自己的个性和特长而选修的自我拓展课程(模块)。
三、选课办法
1、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未经选课,其成绩不予认可。
2、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个学分。
3、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模块),必须修完先修课程(模块)。学生未修完先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模块)。
4、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标准班人数60%,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4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系教学办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模块)。学生选定课程(模块)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5、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并通知各系,由各系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改选。
6、选课程序
①每学期第10周前,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所开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的代码、名称、学分、课程(模块)简介、任课教师等情况。
②第14—15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或选课指南。
③第16—17周,学生在各系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第一次选课。
④第18—19周,学生进行第二次选课,教务处公布各课程(模块)的修读学生名单。
⑤下学期开学第二周,针对重修课程(模块)进行第三次选课。
四、课程(模块)重修、免修
1、学生必修课(模块)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正常补考应在第三次选课之前完成。未参加正常补考或正常补考仍不合格者均应当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可按规定改选或重修。
2、对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模块),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重修次数仅限一次。
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如已通过自学掌握了某门课程(模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该生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合肥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系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其免修考试由相关教学部门组织,于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完成,成绩达85分以上者则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
每位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模块)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4、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五、学分
1、四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为230--240学分。
2、五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为280—300学分。
六、学分绩点
为科学地反映学生所学课程(模块)的质与量,采用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1、一门课程(模块)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课程(模块)学分数。
3、课程(模块)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方法:
成绩(百分) 课程(模块)绩点 成绩(五级) 课程(模块)绩点 100-95 4.3 优 3.9 94.9-90 4.0 89.9-85 3.7 84.9-82 3.3 良 3.0 81.9-78 3.0 77.9-75 2.7 7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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