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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社会上层妇女再嫁问题探析-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唐宋社会上层妇女再嫁问题探析
缪宇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班2012级
【摘要】:本文着眼于唐宋社会上层妇女这一层面,通过对唐宋妃嫔、公主、宗室女、官员之妻和母亲等再嫁的分析,指出无论是唐代还是宋代,就总体而言,社会上层妇女的再嫁都较为普遍。宋代不是贞节观念骤然增长、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唐宋社会上层妇女的再嫁基本上是被允许的,其存在着一个变化过程:唐前期和北宋对妇女再嫁管理的较宽松,唐后期和南宋控制的相对较严格,但是并没有出现绝对禁止妇女再嫁的现象。
【关键词】:唐代;宋代;社会上层妇女;再嫁
男尊女卑,夫主妻从,渊源由来已久。就总体而言,整个中国专制时代无疑是封建礼教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然而礼教束缚毕竟有一个由松而紧的发展过程,贞节观念有着从宽到严的前后演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学者一般将礼教束缚由松到紧的转折点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时礼教束缚不严而宋代贞节观念颇重。其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再嫁者甚多,而宋代极少;唐代法律允许妇女再嫁而宋代不许;唐代社会舆论并不谴责妇女再嫁,而宋代提倡妇女死守贞节。总的来说就是宋代男子可以再娶,而女子不能再嫁。较早力主这一观点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是清代人方苞。他曾经说过:“妇人守节义死者,周秦前可指计,自汉至唐亦寥焉,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陈东原先生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说法。他断言:“宋代尤其是(妇女地位)直转急下的时代。不独几个儒者看重了贞节这回事……”张邦炜先生对这种说法产生了质疑,其《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一文从宋代妇女再嫁者仍然较多,宋代法律在原则上允许妇女再嫁等多角度探讨了宋代妇女再嫁问题。他认为“宋代妇女再嫁者较多,守‘节’者较少”。此后,学术界对此研究不断。但是基本上都是唐代和宋代分开独立研究,将两者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的十分少。而且,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中下层普通妇女之中,对于社会上层妇女的再嫁问题探讨较少。
要探讨唐宋社会上层妇女的再嫁问题,首先要明确社会上层妇女的范围。朱瑞熙、王曾瑜等人在《宋辽西夏金社会生活史》一书中指出:“宋辖汉族居住区妇女分属不同等级,可粗略划分为三大类:普通妇女处于中层;处于上、下两极的是‘贵’妇人与‘贱’妇人,她们分别受到特殊的优待和歧视。受到特殊优待的‘贵’妇人叫‘命妇’。”命妇,即有封号的妇女,有内命妇和外命妇之分。内命妇包括妃嫔、女官,外命妇是指公主、宗室女以及高中级官员的母亲和妻子等。而李斌城等人在《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一书中将唐代妇女划分为各个阶层,大致与上述相同。因此,本文中,社会上层妇女主要是指妃嫔、公主、宗室女以及官员的母亲和妻子。
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史学界在对中国古代妇女婚姻生活的研究中,最关注的是妇女的守节与再嫁问题,其中唐代和宋代更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妇女再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夫君离异后再嫁,二是寡居后再嫁。
唐代社会上层妇女的再嫁
唐代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妇女再嫁较多。当时世人认为再嫁合乎礼仪。《旧唐书·列女传》有这样的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服终,诸兄姊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妃可思之。”唐太宗为了增加人口曾于贞观元年(628)二月四日发布这样的诏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可见唐政府是鼓励妇女再嫁的。此外,还规定:“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可见并不是强制再娶或再嫁,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尊重妇女意愿的。至于唐代社会上层妇女的再嫁,可以从以下几类来探讨:
首先是帝王的妃嫔。众所周知,唐王朝皇室不守礼法之事不在少数。比如唐太宗纳其弟李元吉之妻杨氏为妃,生曹王明。《新唐书》卷八十记载:“曹王明,母本巢王妃,帝宠之,欲立为后。”巢王即齐王李元吉。唐太宗很宠爱杨氏,甚至想要立她为后,魏征进谏才得以阻止此事。可见,唐太宗并不在意什么贞节观念。唐高宗纳了唐太宗的才人,甚至将其立为皇后。“高宗则天顺圣皇后武氏……太宗闻士彠女美,召为才人。”武则天是武士彠的次女。此外,还有一例我们熟悉的妃嫔再嫁——玄宗杨贵妃。“玄宗贵妃杨氏……始为寿王妃。”虽然这些事例不仅仅是再嫁,其中可能存在现代所谓的乱伦等问题,但是这还是能反映出唐王朝不重贞节,社会上层妇女再嫁较为普遍这一问题。
其次便是公主及宗室女。《新唐书》卷八十三《诸帝公主》和《唐会要》卷六《公主》共记载公主211人,除去早夭、出家入道及情况不明之外,已婚公主有134人,将二嫁及其以上者称为再嫁,那么唐代公主中再嫁公主有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详见表格如下:
序号 公主 父亲 初嫁丈夫 二嫁丈夫 三嫁丈夫 1 高密公主 高祖 长孙孝政 段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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