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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兴大学契约进用职员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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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兴大学契约进用职员管理要点

國立中興大學契約進用職員管理要點 民國98年9月16日第346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99年5月19日第35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3月7日第3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5月11日第36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7日第36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9月12日第3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9月4日第38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4月15日第391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5、12、25條,待遇支給表) 一、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及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國立中興大學契約進用職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契約進用職員(以下簡稱約用職員)所需經費,包含下列: (一)控留本校編制職員員額或助教員額之經費,並以服務費用列支之經費。 (二)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即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監督辦法第七條所訂收入及學雜費收入。 三、本校編制內職員非主管職務或助教員額出缺時,得彈性先行調整單位內部現有職員人力,並就調整後所遺職缺,控留員額改以契約用人方式替代之。 前項控留員額仍保留原配置單位,如約用職員不符用人單位需求,得經行政程序再改以編制內人員進用。 本校各單位非主管職務之職員除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以編制內職員遞補外,應改以約用職員進用: (一)辦理財務安全之出納、及經常辦理採購招標事務之職務。 (二)負責大型機電及營繕工程等攸關建築物使用安全之職務。 (三)涉及招生及學籍管理之職務。 (四)負責學制及課務行政之職務。 (五)派免權屬上級機關之人事、會計職務。 (六)其他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得以公務人員、助教遞補之職務。 前項各單位編制內職員改以約用職員進用之員額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行政、學術單位:第二點扣除第三點員額數之25%以上。 (二)各學院院辦、各中心或學系各職等編制員額二人以上者:不得少於一人。 (三)學院附屬單位:編制員額25%以上。 四、各單位人員退離或業務增減,應先人力評估並進行內部工作調整。如確有人力需求,除控留員額改以約用職員方式進用外,其人力評估計畫須經學校審核通過後,依計畫於本校分配經費或各項計畫範圍內支給。約用職員於計畫結束或計畫經費不足時,應經行政程序中止聘僱。 五、約用職員之進用,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採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由用人單位自訂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併同徵才訊息,先行在單位網頁公告並通知本校約用職員服務現職滿三年者申請平調,職缺經費來源為自籌經費者免經平調程序;如無適當人選時,再對外公告三天以上,並由用人單位聘請適當人選至少五人組成甄審小組辦理甄審,其中一人由本校人事甄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甄審小組由用人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等事宜。 平調人員得優先調整,並由用人單位視職務性質及需要辦理面試後,簽請校長核定調任,無平調人員或平調人員資格不適合,由用人單位再依外補人員甄審評定成績高低順序造冊,簽請校長核定後進用。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但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對外徵才公告中載明。 經公開甄選程序由行政單位(含學院)推動本校向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申請之全校性計畫項下按月支薪聘僱工作人員或公開甄選推動全校資訊化之定期契約資訊技術人員,經任職一年以上,績效優異,得由出缺用人單位簽請成立績效甄審小組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定轉任約用職員。 本校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在各該主管接任前聘僱者,應調整至其他單位服務,且調整工作性質為其知能及體力能勝任者,約用職員不得拒絕。 六、約用職員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年齡未滿六十歲。惟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三)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四)品行端正及對國家忠誠,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五)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事務類」人員之學歷得不受前項第2款規定限制。 七、約用職員聘用契約所訂期間,以一年為限;年度當中進用者,聘期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如計畫繼續需要時,得予續約,其契約內容如下: (一)聘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 (三)聘(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契約書格式(一式五份) 如附件一。 新進約用職員應先予試用,試用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試用期滿經成績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之,其聘期追溯自試用日起生效。 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或試用成績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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