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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选课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研究生医疗保险就医及报销指南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学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所统一支付。
一、就医管理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等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单位:元
费用发生地 医疗类别 医疗机构级别或发生状况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待遇 沈阳市(包括市内9区3县1市)
门诊规定病种 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 0 85% 15%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门诊规定病种:
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I型糖尿病和伴有并发症的Ⅱ型糖尿病、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级 0 80% 20% 二级 0 70% 30% 三级 0 60% 40% 特大型三级 0 55% 45% 住院 一级(含社区) 100 80% 20% 区属二级(含比照区二级) 150 75% 25% 市属二级(含比照市二级) 200 70% 30% 三级 300 60% 40% 特大型三级 500 55% 45% 外省、市 住院 实习地点住院治疗 300 60% 40% 寒、暑假回家探亲 500 55% 45% 经审批后转外就医 1000 45% 55% 注:除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四、门诊统筹报销规定要点。
二、就医流程
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出院后,将医疗证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给研究生部,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意外伤害的门诊及住院医疗及就医管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疾病住院相同。
三、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衔接
原由所为在学研究生(不含定向、在职生)投保并支付的每人每年60元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尚未到期的继续执行,到期的不再续保。在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并通知研究生部。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就医时,先行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比例结算,符合商业保险公司规定报销范围的疾病,可后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险的二次报销。
保险公司联系人:刘建营,电话
四、门诊统筹报销规定要点(暂定,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在所卫生所或由所卫生所指定的沈阳市医保定点医院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比例由个人自付部分,可由门诊统筹基金按所规定的当年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报销,报销时间分别在当年的6月和12月。2010年报销比例定为60%,年最高报销限额不高于1000元。
2、急诊就医可到就近医院,病志需加盖医院门诊急诊章。
3、报销时需要提供:①所卫生所签发的转诊单(在所卫生所指定的沈阳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急诊除外);②医疗费原始凭证(并附有病志和检查单)。
五、研究生医疗补助金
我所从2006年起实施的《研究生医疗补助金管理办法》继续实施,一年内累计个人支付医疗费
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研究生医疗补助金。
六、取消我所现行的研究生在所卫生所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的报销规定。
七、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请妥善保管,遗失请及时挂失。
医疗保险挂失及查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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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到所卫生所或沈阳市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注:定点医疗机构:能使用医保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者,需预先交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并将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交定点医疗机构。
结算时,本人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结算后,将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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