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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规定(104年1月20日校务会议通过104年-高雄市立新兴高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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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规定(104年1月20日校务会议通过104年-高雄市立新兴高中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民國104年1月20日 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新興高中(以下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新興高中學生獎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一)誠實卡登記優點。(國中部適用) (二)記嘉獎。 (三)記小功。 (四)記大功。 (五)特別獎勵:公開表揚、獎品、獎金、獎狀、獎章。 (六)其他可資表揚優良之獎勵。 二、懲罰及輔導措施: (一)愛校服務。 (二)誠實卡登記缺點。(國中部適用) (三)課後輔導。 (四)心理輔導。 (五)警告。 (六)小過。 (七)大過。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單位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六條、學生行為表現良好,雖未達獎勵標準,為鼓勵學生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優點:<國中部適用> 一、禮節周到。 二、遵守秩序。 三、儀容整潔。 四、熱心公務。 五、拾物不昧。 六、值日盡責。 七、行為誠正。 八、幫助老弱。 九、愛護公物。 十、其他符合記優良之表現。 第七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三、拾金不昧其價值輕微者。<價值百元以上仟元(含)以下> 四、值日特別盡職者。 五、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六、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七、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八、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九、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一、扶助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 十二、按時繳交週記(聯絡簿),內容充實者。 十三、校內評比或競賽表現優良者。 十四、誠實卡優點累滿六次者。 十五、協助師長或擔任糾察隊認真負責者。 十六、參加公益活動表現優異,獲政府機關或其立案單位獎勵者。 十七、合乎本校學生參加比賽獎勵辦法者。 十八、學生成績有顯著進步,經師長評估應給予勉勵者。 十九、其他優良行為符合於記嘉獎者。 第八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含糾察隊、社團)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榮譽者。 六、見義勇為,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七、敬老扶幼有具體事實,表現優異者。 八、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價值仟元以上至萬元者> 十、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十一、參加各種公益性服務,其行為優良足為表率者。 十二、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三合乎本校學生參加比賽獎勵辦法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符合於記小功者。 第九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五、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價值萬元以上> 六、經常主動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者。 七、檢舉重大弊害,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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