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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毒化物管理.ppt
* * 實驗室毒性物質管理 環保署毒管處 陳龍珠技正 主講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何謂毒性化學物質? 定義:人為產製或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分類如下: 第一類: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濃縮、轉化) ,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第二類:慢毒性(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其他慢性病) 第三類:急毒性(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或生物生命) 第四類: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定主管機關 中央:環境保護署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並非環保局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那些行為須受管制?運作即受管制 運作之定義:八大行為 製造(含非自用之分裝、加工、調配) 輸入 輸出 販賣(含無貯存場所之業者) 運送 使用 貯存 廢棄(第一、二、三類)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管理架構(一) : 依毒理特性公告第一、二、三、四類毒化物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有關運作。 第四類毒化物:申報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毒理相關資料、接受查核及相關罰責外,免受本法其他規定限制。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管理架構(二) : 管制濃度標準:超過管制濃度標準以上才是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如多氯聯苯公告管制濃度標準為0.1%w/w(即1000PPM),故檢測值如為900 PPM,雖為廢棄物清理法所定有害事業廢棄物(50PPM),仍非屬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管理架構(三): 最低管制限量:為免擾民及主管機關負擔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適用(第四類無)。 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免除各項證照、專責人員、偵測警報設備及應變計畫等限制。 低於最低管制限量:申請核可否則罰6-30萬 管制現況: 161列管編號 252種+ 禁用45種、許可運作131種、逕行運作(第四類)76種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下列物質排除管制: 列管鉻化物:添加膠著劑,呈膠結、膠狀、乳懸狀製品。 製造醫葯之靈丹。 燈具、儀器等製成品中不再取出之汞。 顯像管、電器製品、半導体中之鎘。 毒化物作為可塑劑,且經固化正常使用不造成危害之成品。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下列物質排除管制: 農藥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管理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原子能法、蒙特婁議定書、環境用藥管理法、已依毒管法聲明為廢棄物等之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毒化物未經公告許可用途禁止使用: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適用(第四類無目的用途)。 公告12個月內可申請增列用途。 超過12個月,依本署「審核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新目的用途作業要點」申請新目的用途審核。 未申請新用途者,公告前已運作業者公告18個月後禁止使用(公告前未運作者不得運作)。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 毒化物運作達最低管制限量者: 製造、輸入、販賣:申請許可證 100-500萬 使用、貯存、廢棄、輸出:登記備查 10-50萬 毒化物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 製造、輸入、販賣:核可 6-30萬 使用、貯存、廢棄:核可 6-30萬 輸入、輸出毒化物(第四類毒化物免受規定) 應逐批申請運送聯單,管線輸送通關者亦須事先申請(不管量多寡)。 通關以運送聯單第三聯辦理手續。 其他運送:逕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四類毒化物免受規定) 。 運送:超過以下數量申請運送聯單, 10-50萬 氣體:50公斤 液體:100公斤 固體:200公斤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第三人責任險—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實施要點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 實施日期尚未公告 保障無辜受害者 由保險公司保費之誘因,促使業者加強運作安全管理。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毒理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第三類毒化物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檢送毒理相關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供民眾查閱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作業要點 氣態:運作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氯、甲醛例外2公噸) 液態:運作量達10公噸或年達300公噸。 固態:運作量達40公噸或年達1200公噸。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運作毒化物基本要求 維持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 應變器材:依物質安全資料表備具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需設有偵測警報設備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偵測警報設備(第一、二、三類) 依90.07.31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辦理。 氣體或以氣態運作毒化物達最低管制限量者。 液體運作量十公噸或年達三百公噸者。 暫免設置:達諾殺、苯胺、三氧化鉻、鄰苯二甲酐、 硫酸二甲酯、氧化三丁錫。 毒性化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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