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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着作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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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着作篇

目 錄 1.攝影著作的範圍有多廣?所有的攝影作品都受著作權 法的保護嗎? ………………………………………………7 案例1-1:攝影作品的著作權 …………………………7 案例1-2:沒有原創性的攝影成品 ……………………10 案例1-3:以攝影方式重製他人著作 …………………12 2.以同樣的景物為拍攝對象,致所拍攝出的攝影著作極 為近似,是否構成抄襲,而侵害他人的著作權?………14 案例:非抄襲之相同著作 ……………………………14 3.攝影著作權人所享有之權利內容為何?…………………16 案例 3-1:重製權 ……………………………………16 案例 3-2:公開展示權…………………………………18 4.出資聘請或雇用他人完成之攝影著作,著作權歸屬於 誰? ………………………………………………………20 案例4-1:攝影著作權之歸屬問題 ……………………20 案例4-2:著作權與名譽權 ……………………………23 5.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年限…………………………26 6.攝影著作的合理使用………………………………………28 1.攝影著作的範圍有多廣?所有的攝影作品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嗎? 案例1-1:攝影作品的著作權 品軒是大學攝影社的社長,對於攝影極為著迷,最近才剛完成一系列的「夏荷剪影」,將植物園夏天的荷花風姿,一一捕捉在他的鏡頭下,出版社的老板希望能夠將品軒的作品製作成書籤,是否必須經過品軒的授權? 解說與分析: 1.什麼是「攝影著作」? 依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按現已改制隸屬於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5款之規定,「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由上述例示規定可知,攝影著作的範圍包含使用一切攝影技術所產生之成果,包括正片、負片及沖洗後之照片。攝影,基本上是以膠片、硝子或其他方法為媒體,呈現一定影象以表現作者之思想及感情。除了傳統攝影外,隨著技術的進步,以數位方式所完成之攝影著作,亦應認屬於攝影著作的範圍。在此需注意「攝影著作」與「視聽著作」之區別,如果是以攝影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呈現系列影像,例如電影、錄影等,著作權法係以「視聽著作」保護之。攝影著作與視聽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範圍有所不同,故應加以區別。 2.什麼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觀念,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謂原創性,係指一作品為著作人之獨立創作,並足以表達創作者之情感或思想而言。攝影著作有極大程度是依賴機械的作用及技術的操作,其所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於製作時攝影者需決定主題,並對攝影的對象、構圖、角度、光亮速度進行選擇及調整,有時尚須進行底片修改、組合。但如果是單純隨機自動攝影或者是翻拍他人著作,此時因為沒有著作人的原創性在裡面,此種作品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由以上所述可知,一攝影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取決於該著作是否具備原創性,有無原創性需依創作過程及創作成果作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本案例是攝影著作具備原創性最典型的案例,品軒以他在攝影社團所學的各種攝影技巧,選擇以荷花為攝影主題,拍攝各種不同姿態的荷花,在取景、光線、構圖等,均有一定的選擇及安排,因此他所完成的攝影作品,應可認為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3.著作權人享有什麼權利? 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第22條以下的規定,專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外,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尚享有首次公開發表其著作、於著作上表示其姓名及保持著作完整不被改變等3項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屬的財產權,如欲使用他人著作,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之情形,即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故使用者付費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在本案例中,出版社的老闆想要將品軒的作品製作成書籤販賣,已經涉及攝影著作的「重製」,因此出版社老闆必須事先取得品軒的授權,否則即可能侵害品軒的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參考資料: 1.內政部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2.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一),頁92-93,民國82年9月初版,三民書局)。 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83年上易字第1482號。 4.Melville B. Nimmer: Nimmer on Copyright, 2-126 (Matthew Bender Co. Inc.) 案例 1-2:沒有原創性的攝影成品 廚寶公司為義大利知名品牌「旋風」瓦斯爐之代理商,進口各種不同型號的「旋風」瓦斯爐在台灣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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