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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理论概论
第一節 教育權理論概論 前言 何謂教育權 教育權的特質 教育權的分類 教育權在法律上的性質 國家之教育權 教育權之論點 教育權之主體 前言 何謂教育權 教 育 人 員 之 權 利 教育權的特質 教育權的分類 教育權在法律上的性質 民權說: 從經濟上保障人民都有接受學校教育的均等機會,使其培養國民之民主政治能力. 學習權說: 是兒童由接受教育而學習從學習中而成長之一種權利,兒童必須有未來之發展性,此種發展則需依賴學習權加以充實. 國家之教育權 教育權之論點 教育權之主體 第二節 教師權力的理論基礎 特別權利關係說 特別權利關係:當一個人除了服從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般支配權外,有時因某種特殊原因,也要服從公法上特別之目的而認定之特別權利。 特別權力關係特徵,依我國及日本學者的觀點有以下幾點(邢泰圳,民87 ): 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定義不確定。特別權力之相對人,其義務妞確定分貝,係概括性地權力服從關係,凡國家之命令和強制概應服從。 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或營造物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公權力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私人,在無法律根據情況下,限制其一般國民所享有之權利(人權)之限制。 有懲戒權。公權力擁有概括之支配權(命令權、懲戒權)對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不得爭訟。有關特別懼力關係事項,既不得提起民革訴訟,亦不能提起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沈銀和學者(民80)的觀點: 對於「特別榷利關係」有如下的詮釋: 「公務行政機關對於一般人民的關係是公權力關係,而學校與學生之關係為特別懶力關係或特別地位關位,認定學校為權力主體;學校老師的權力並非毫無限制,必須導向 於教育目的,而教育行政機關督導也應朝此方向。因而學校的權力關係,首先要重視其目的導向,再講求教育良心,以完成教育日標」。 契約關係說 學校雖有公私之分,而教師或學生也可以自由選擇公立或私立學校就業或就讀,在法律關係上不能有所區分,而應認為都可適用於契約關係上,以解決特別權力關係所產生的缺陷。在目前的教育法制下,私立正親學校與與成員之關係,可以認為是一種 「特殊契約的關係」,它屬於教育法上獨特之契約關係。在私立學校體制中,更擁有私立學校設校之自由、教職員就業之自由、家長選擇教育之自由,私人教育之負擔,在學生之學習權下,教育之選擇權與要求權前提下,教師與學校關係,偏向於契約關係之理論(謝端智,民81)。 依行政法62裁233號判例:「聘用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份,而為終止契約之性質(私立)學校教員之解聘,是否正當,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院裁判,不涉行政爭訴之範圍」。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的權利理論基礎,其實也具有「契約關係說」性質。現行教育法制下,公立學校教師或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係與私立學校之關係貝有相同之本質,魘於契約上之關係(謝瑞智,民81)。 自84年8月九教師法公布實施後,公立學校與教師關係實質上也偏向於「契約關係說」,中小學教師全由派任改變為聘任,因而公私立學校教師與其學校關係均屬於相同的聘任制度,在教師法第三章聘任中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定教師聘任問題: 「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繽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對於教師未獲聘任的條件及教師權利的保障,也於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明定之: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繽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 定,未穫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淹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襯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柑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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