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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学则-kuas.edu.t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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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附設進修學院 學則 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本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台(九一)技(四)字第九一o七六五九九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依據教育部頒布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第二條 本校處理學生之學籍及入學、選課、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學分成績、畢業等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二章 入學 第三條 本校於每學年公開招考二年制各系新生,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四條 本校新生之報考資格及招生方式,依該學年度核定之招生簡章辦理。 第五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凡轉學生、保送生、推薦甄試及一般招生錄取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須繳交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資料。 第八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矇混、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假冒、偽造、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新生、轉學生入學時,須繳交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資料。如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展期補繳證件資料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章 註冊、繳費、選課 第九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辦理註冊,因特殊事故無法按時註冊者,應於規定註冊日期前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延期註冊,但以兩週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 第十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經系主任、課務組核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 隨班重(補)修之科目,應於選課時一併處理。學生選課辦理要點另訂之。 第十二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最低不得少於二學分。 九十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十六學分,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學分;九十一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學分,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二學分。 修習本校教育學程學生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限制,依第五十六條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加選、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之,經系主任核准後送課務組登記,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其自行加選科目,成績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十四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十六條 本校為二年制進修學院,九十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修業年限至少為三年;九十一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修業年限至少為二年。修業年限並無上限。 學生(含抵免學分者)符合第五十三條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畢業。 第十七條 本校採學年學期學分制,學生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各系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教育部核備提高其應修學分總數。 第十八條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實習與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其實際上課時數由各系自行決定。 第十九條 本校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日常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核算。 一、日常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以筆試、口試、筆記、報告或學生上課表現等綜合評定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第二十條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其期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程舉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及實驗)、操行二種。學生成績之核計採百分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百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為甲(A)等,點數四點。 二、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乙(B)等,點數三點。 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丙(C)等,點數二點。 四、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為丁(D)等,點數一點。 五、四十九分以下為戊(E)等,點數零點。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採左列方法計算: 一、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積分。 二、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以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以積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六、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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