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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音乐公司、某网络公司
如何判定网上披露他人隐私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 案例32 主讲人: 09电商 闻祖高 原告: 陆某 被告:黄某 2008年6月6日,黄某在新浪网站上刊发题为《丑话说在前头》的文章。文章旨在批评时任国家队主教练的杜伊科维奇,锋芒指向其战术安排、排兵布阵乃至私生活等范畴。 “说真的,你比前任差远了。人家起码把零距离安排了一个好结果,不仅当时共享荣华富贵,知道现在,还让她代理自己在中国一切商业合作,可谓仁至义尽够男人够成功。可是你呢?把人家搞成了宫外孕,回到单位里弄成丑闻,你却缩头乌龟了。人家也被撤了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了,落得个鸡飞蛋打。搞得很多粉丝还十分纳闷十分想念,因为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不见她的倩影了。单说这一点,你就比前任差多了。对吧?” 黄某 圈内人士推断和释明了黄某“爆料”中被杜伊“搞成宫外孕”的,便是央视“足球之夜”记者及本案上诉人陆某。甚至有不少网站干脆以“黄某博客曝央视女记者与国足主教练性丑闻”为题大肆传播。 社会反应 A better love I couldnt ask for With your sweet and gently way And knowing that your love for me Grows more everyday 黄某不久便将上述内容删除,但在篇尾附有说明性文字如下:接受部分网友的意见,删去有关私人生活的攻击。 陆某认为文章侵权,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要求黄某将文章删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VS 陆某未能证明涉案文章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且文章在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尚不能必然产生针对陆某的负面评价。故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A better love I couldnt ask for With your sweet and gently way And knowing that your love for me Grows more everyday 陆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但对黄某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 V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明文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理评析 另外,在第七条中还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法理评析 A better love I couldnt ask for With your sweet and gently way And knowing that your love for me Grows more everyday 陆某名誉受损,这已经是客观事实。 这种损害与黄某博文中的相关文字存在着因果关系。 黄某的撰写博客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是违法的。 判断该因果关系并不以黄某博文文字对陆某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为惟一条件。 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权利应当要保留在一定程度的范围之内。 本案中,由于黄某作为公众人物广泛影响力,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使得其博文内容以较快的传播速度影响到了很大的方位,给他人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理评析 利用他人的照片信息进行“网络丑星”评选是否侵害肖像权? 案例33 ——臧某诉某音乐公司、某网络公司侵权案 上诉人:臧某 被上诉人:某音乐公司、某网络公司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17到11月12日,某音乐公司在其“ABC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 评选活动同时在某网络公司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评选期间,有近10万网民参与了评选,选票为415363票,其中有以“方言”、“品位低下”的名义在网站上发表的对此活动的评论文章等。在2000年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数名列“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内容,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 上诉理由 某音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某音乐公司、网络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象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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