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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724-2003)等国家、省现行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
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1.0.4 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不得进
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竣工后各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管理应按有关程
序和约定执行。
1.0.6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除纸
制载体外,宜逐步实现以光盘为载体的工程档案。
1.0.7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建设开发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建设开发资料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2.0.3 监理资料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形成的资料。
2.0.4 施工资料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 工程档案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 案卷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资料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0.8 立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9 归档
资料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资料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10 归档保存单位
归档保存单位是指工程竣工后归档保存工程资料的单位。
3 管理职责
3.1通用职责
3.1.1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
围。
3.1.2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交。
3.1.3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类管理,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
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1.4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不得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
随意抽撤或损毁。
3.2建设单位职责
3.2.1 负责建设开发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
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2.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所需工程资料。
3.2.4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质量证明
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 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 对需建设单位签字的工程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3.2.7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资料。
3.2.8 负责竣工图的编制、组卷并向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3.2.9 工程开工前负责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列入城建档
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负责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
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1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一套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工程档案原件移交城建档案馆。
3.3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 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 对需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3.3 工程竣工验收,应签署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意见。
3.4监理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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