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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航运企业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船队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拆解的船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按规定的限期淘汰时间执行;其他船舶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执行。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交通运输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并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
第五条 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更新船舶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新建的船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分别一一对应计算。
(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补助标准根据所拆解的船舶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5万元;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表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轮为1.5,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驳船为0.6。
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拆解后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拆解船舶后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应填写《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附表2),向拆解船舶企业所在地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第十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表3)。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在2013年1月1日至《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发布前已经拆解船舶并申请补助资金的,需出具船厂拆解证明、船舶相关证书注销证明及相关拆解过程图片材料,并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共同签署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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