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呼吸综合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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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临床诊断病例 1)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仅有实验室阳性筛查结果(如仅呈单靶标PCR或单份血清抗体阳性)的患者。 2)满足疑似病例标准,因仅有单份采集或处理不当的标本而导致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无法判断结果的患者。 (3) 确诊病例 目前,具备下述4项之一者可确诊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 1)至少双靶标PCR检测阳性。 2)单个靶标PCR阳性产物,经基因测序确认。 3)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4)恢复期血清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较急性期血清抗体水平呈4倍及以上升高。 (一)病例发现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 全国首例 经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临床专家组初步判定后,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省级疾控机构对疑似病例标本进行检测,至少单靶标PCR阳性后,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 病毒检测为阳性结果时,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国家级诊疗专家组,根据该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等,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诊疗方案进行诊断。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 各省份首例及后续病例 各省份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由发生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临床专家组结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检测结果等,按照诊疗方案进行诊断,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各省份后续病例的诊断仍按上述程序进行,但实验室诊断依据可不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复核检测结果。 (二)密切接触者判定 1.诊疗、护理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2.在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3.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时间、空间、距离、方式、状态、患者情况等 (三)病 例 报 告 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无症状感染者”选择“隐性感染者”类别)并同时报告本辖区疾控中心。 (四)流行病学调查 各区县疾控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赶赴现场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 于12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同时将调查情况通报病例现住址辖区疾控中心。 流行病学调查 一般情况 临床信息(发病情况、临床症状、体征和并发症、门急诊就诊情况、住院治疗情况、临床与实验室检查) 流行病学信息(发病前14天内活动情况、病人接触史、禽类及其他动物接触史、境外旅行史、密切接触者) 样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 疾病转归 既往健康状况 (五)标本采集与检测 采集疑似病例的上呼吸道标本和下呼吸道标本; 采集急性期血清和恢复期血清。 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相关要求送本辖区疾控中心进行标本检测。 辖区疾控中心检测出MERS-CoV核酸阳性样本后,应立即将阳性标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六)病例管理及救治 医疗机构在发现疑似病例后,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60号)有关规定进行救治,同时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同时对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具体要求参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4年版)》。 对于疑似病例,在尚未明确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前,原则上也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并做好感染防护,直至病人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排除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由密切接触者现住址所在区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 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当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血清标本应当尽可能在末次暴露后7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3-4周后采集。所采集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按照上级疾控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检。 医学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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