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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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答案【A】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9.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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