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执行热点问题及法律应对讲座PPT-广东建设信息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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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执行热点问题及法律应对讲座PPT-广东建设信息网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提供不合格建材,有问题的施工设计图。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可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收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发包方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现有法律,发包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广泛的,承包合同有效当然要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也要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甚至对不是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也要在欠付工程款额度内承担支付责任。既如此,发包方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把合同关、质量关,以确保工程如期顺利的竣工,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严格审查承包人主体真实性、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必要时可进行资信调查 2、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准确理解“通用条款”,拟定有利的专用条款。 3、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约定工期、质量、造价、料设备采购、检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条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不可抗力要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9、利用有利条件,选择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 10、及时发出商讨函、索赔函。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案例 某东方与该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的建筑施工合同,东方公司为发包人,建筑公司为承包人,建筑面积3566.8平方米,同年10月开工,次年九月竣工,工程总造价102万元,一次包死。合同中还对工程竣工验收、付款、有关资料的提供等事宜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东方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图纸。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后,其经理将东方公司的建筑任务交给了自己家乡的农民施工队施工,以建筑公司雇佣农民建筑队的名义订立了合同,实际上建筑公司对农民施工队的工作一概不问,合同的内容也和东方公司的建筑合同一模一样,工程款少了一些,作为建筑公司所提留的管理费。农民施工队开始进场施工后,东方公司发现施工人员有变化,施工质量也明显下降,于是找到建筑公司了解情况。建筑公司称是雇来的农民公司,素质比较差,过一段时间就好了。东方公司经多方了解情况后,要求农民施工队立即撤出施工现场,并要求建筑公司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建筑公司仍声称民工队是雇来的,因此仍然是自己在履行合同,拒绝了东方公司的要求,并要求建筑公司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建筑公司仍声称民工队是雇来的,因此仍然是自己在履行合同,拒绝了东方公司的要求,并指责东方公司干涉施工进度。东方公司即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建筑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承担将来迟延交工的责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问题: 1、建筑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东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法院应否支持东方公司的诉求? 4、东方公司可否解除和建筑公司的合同? 二、实际施工人问题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创设的一个概念,就是不是合法施工人,但实际施工的人。 (1)非法转包的转承包人(肢解分包) 实际施工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的名 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如挂靠、内部承包、合作经营等形式 二、实际施工人问题 ★实际施工人概念是出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环境提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拖欠农民工问题。农民施工队不仅可以向与他们签订合同的包工头要求支付工程款,而且可以直接向发包商,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使农民工工资有了切实的主体保障。包工头可以跑,但发包人跑不掉,也不可能跑。 二、实际施工人问题 (二)以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1)《解释》第26条第一款,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解释》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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