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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契约与规范
採購契約 報告人:張錦川 日期:98年5月 大綱(1/2) 前言 契約文件與效力 履約標的及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 履約期限 施工管理 監工作業 工程品管 大綱(2/2) 災害處理與保險 保證金 驗收 保固 遲延履約 契約變更、轉讓、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爭議處理及其他 前言(1/4) 前言(2/4) 前言(3/4) 營造業法第27條 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1.契約之當事人。2.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3.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4.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5.契約變更之處理。6.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7.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8.驗收及保固之規定。9.工程品管之規定。10.違約之損害賠償。11.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第1項,採購契約要項2規定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2項)。 前言(4/4) 契約之成立(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1項)。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2項) 契約文件與效力(1/4) 契約文件(採購契約要項3) 招標、投標、決標、契約本文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等文件。 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各種文件內容不一致之處理原則(採購契約要項4)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之附記條款 ,但附記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優於投標文件。但投標文件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契約文件與效力(2/4) 各種文件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理原則(續) 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特別聲明,並經機關審標接受者,以投標文件為準。 審定日期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舊者。 大比例尺圖優於小比例尺圖。 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決標紀錄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契約文件與效力(3/4) 契約文字(採購契約要項5) 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中文譯文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若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以中文書面為原則。 契約文件與效力(4/4)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採購契約要項6) 除另有規定外,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決標日生效。(採購契約要項7)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履約標的及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1/12) 履約標的(採購契約要項50)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機關辦理事項 履約地點 契約價金之給付(採購契約要項31)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實際完成項目及數量給付。 履約標的及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2/12) 契約價金之給付(續)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作項目及數量結算。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時,其逾1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若有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以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依比例增減者,不在此限。 履約標的及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3/12) 契約價金之調整(採購契約要項32)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減價收受。 減價收受得訂定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比例或倍數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比例或倍數之違約金。 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 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履約標的及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4/12) 契約價金之調整(續) 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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