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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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3

汽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规定缴纳培养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与自助的相应义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MBA、MPA研究生除外)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研究生的奖励与资助。(以下简称学生)。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汽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项的评定。第五条研究生的综合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智育测评时,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第六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德育测评分细则第八条 德育成绩=70+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第九条德育基本分为70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第十条 德育加分细则(一)奖励表彰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5分、10分、8分、4分;2、获优秀团员、团干、青年志愿者、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校园文化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0分、15分;获校级共青团标兵荣誉称号者,加8分;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省级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者,分别加20分、15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4、获学生组织先进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校级、院级分别加4分、3分;获得其它单项荣誉者,校级、院级分别加4分、3分;5、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或红旗团支部的班级,班内每人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二)学生服务与管理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1、校级学生组织(研究生会、下同)主席,加8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研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院研会副秘书长,加6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研会副主席、院科协副主席加5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研会各部部长、十佳社团部长以上负责人、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书等,加4分;院研会副部长,加3分;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十佳社团部长、其他社团部长以上负责人、党支部委员及各班班团委员,加2分;2、学生兼职辅导员加8分;注:如一名学生担任多项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校团委、院以及班级共同考核,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院、班级共同考核。学生担任各类职务不满一年者,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成绩决定加分值,但各类加分应减半。(三)其他1、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加5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其他公益类等活动加1—3分;2、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5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5分;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经年级辅导员核准后视情况加1-8分。第十一条 德育减分细则(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含党、团组织会议)、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减3分;(二)旷课者,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5分;无故不参加晚点名者每次减2分;(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4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3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通报批评者减5分;(四)其他有损于学院或学校声誉的行为,由学院酌情减分。第三章 智育测评分则第十二条 学术成就条件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根据《长安大学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相应等级奖学金。第二学年,按如下公式进行累计评分:其中,:是指上一学年学位课程总平均分数;:是指第一学年发表论文、专著及各种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得分(见附件1)之和;:是指第一学年参加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及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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