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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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104条。 赋予卫生部门六大职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 四、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与控制 (一)基本概念 (二)分类与发病特点 (三)食物中毒的分级与报告 (四)现场调查与处理 (五)食物中毒的诊断 (六)事件控制与处理 食物中毒(食品安全法) 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或把有害有毒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物急性亚急性疾病。(GB14938—19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 食物安全事故 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的分类: 一般按病原物分类,可将食物中毒分为5类 (1)细菌性食物中毒:指摄入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是食物中毒中最多见的一类,发病率通常较高,但病死率较低。发病有明显的季节性,5—10月最多。 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肠球菌、伤寒与副伤寒沙门菌、非伤寒沙门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变形杆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产气荚膜梭菌、腊样芽孢杆菌、志贺菌、布氏杆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河弧菌、创伤弧菌、气单胞菌、李斯特菌、空肠弯曲菌等。 (2)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指食用被真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中毒发生主要由被真菌污染的食品引起,发病的季节性及地区性均较明显,如霉变甘庶中毒常见于初春的北方。蕈毒素与毒蘑菇、霉菌毒素 (4)有毒植物中毒: 指食用植物性有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如含氰甙果仁、木薯、菜豆、毒蕈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发病特点因引起中毒的食品种类而异,如毒蕈中毒多见于春、秋暖湿季节及丘陵地区,多数病死率较高。豆类中毒、桐油与油桐籽中毒、发芽马铃薯中毒、野毒芹中毒、含氰果核仁、银杏中毒等 (3)动物性食物中毒: 指食用动物性有毒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发病率及病死率较高。我国发生的动物性食物中毒主要是河豚鱼中毒,近年来其发病有上升趋势。贝类中毒、河豚鱼中毒、组胺中毒、动物肝脏、胆囊、腺体中毒等 (5)化学性食物中毒: 指食用化学性有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发病的季节性、地区性均不明显,但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如有机磷农药、鼠药、某些金属或类金属化合物、亚硝酸盐等引起的食物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亚硝酸盐、甲醇中毒、毒鼠强、有机氟化物、砷化合物、有机汞、铅化合物、盐酸克仑特罗、磷化锌 食物中毒的发病特点 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用者不发病 潜伏期短,发病急骤,短时间内有多人发病 所有中毒病人临床表现相似,病程短 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人与人之间无传染性 有一定的季节性 从中毒食品和中毒病人的生物样品中理论上能检出同一病原 (三)食物中毒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分级如下: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I级)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中毒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II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III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IV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接待单位,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 食物中毒的报告 (1)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如下: 应立即向所在地疾控部门报告。主要包括: 1、发生食物中毒的地址、单位和时间; 2、主要中毒表现、中毒人数、危重人数及死亡人数; 3、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 4、食物中毒发生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四)现场调查与处理 现场调查的原则: 必须快速确定可能的污染环节,迅速控制,减少危害。信息表明,病人主要是进食后出现症状,应该迅速查明水源和食品的污染环节。是单一食品还是多个食品,是直接食用食品还是半成品或原料,水源污染范围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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