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票据(合同)企业股改税收风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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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票据(合同)企业股改税收风险

股权交易新政下的稽查风险点排查 *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确认新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被投资企业 投资企业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 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对外投资5年内 转让股权 投资收回 企业注销 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 注意: 投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现存的居民企业。 优惠: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过渡: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41号 (1)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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