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解读一(食品生产监管科)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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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45条、46条 新法:第40条 保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强调添加剂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无 新法:第41条 强调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无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明确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无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明确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 无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食品相关产品监管 *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无 新法:第42条 新增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无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 无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56条 新法:第43条 保留地方政府鼓励规模化生产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新增鼓励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无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一)鼓励规模化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32条 新法:第44条 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无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细化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增加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抽查考核的要求 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十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32条 新法:第45条 将每年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限定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十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32条 新法:第46条 新增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要求生产者对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无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十四)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32条 新法:第47条 新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生产者定期自查 无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要求生产者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无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要求生产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立即停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无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 变化 旧法:第33条 新法:第48条 保留鼓励企业符合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内容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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