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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学年度台中市北区太平国民小学特教不分类巡辅班.doc
102學年度臺中市北區太平國民小學第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
成立「102學年度臺中市北區太平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
不分類巡輔班 1 鐘點代課教師每週節102年月日至
103年6月30日止 1.
2.本校特教班或普通班臨時或短期代課優先人選
3.備取若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102年月日至102年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六、報名日期:102年月日(星期)午時。(逾時恕不受理)、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臺中市北區太平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臺中市北區太平路74號)。聯絡電話:(04710或711
九、報名手續
代教師甄選報名表。
繳驗身分證學經歷證件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以上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如有偽(變)造者,除隨時取消應試及應聘資格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書面資料審查口試102年月日(星期)。
十一、放榜:
102年月日(星期)時前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及本校網站,並以電話通知錄取者。
十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錄取人員未經本校教評會同意者,不得中途離職。
十三、申訴專線
(047。
十、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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