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税收专项检查辅导.ppt

  1. 1、本文档共5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3税收专项检查辅导.ppt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28号)、池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池国税发〔2013〕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2013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一、检查项目(地税)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证券、基金公司; (2)驾驶培训学校。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资本交易项目;   (2)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3)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 (4)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5)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其中:上述指令性项目中的证券、基金公司的具体检查方案和时间,将根据上级局方案另行下文通知。 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将根据上级局要求,另行发文部署。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二、检查期间 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的检查期间,除另有要求外一般为2010年至2012年3个年度,有重大涉税问题的,依法追溯检查。 三、时间安排 2013年4-9月。(其中,自查表和企业发票情况统计表上报时间截止4月30日,税款入库时间截止5月31日)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说明: 专项检查除了行业税收检查还包括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把专项整治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紧密结合。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32号)要求强化对纳税人发票情况的检查力度,包括使用和受票单位。“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1、请各位纳税人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切实领会、吃透有关涉税政策要领,对照本单位经济事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请认真填写自查表和发票统计表,并及时报送市稽查局。自查若涉及补税内容,请附税目、计算资料和说明。(自查表联系人:查茂松 电话2080637;发票统计表联系人:李春 电话2080627)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电子表样已发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网,在线办税区“下载服务栏”。 填报电子表请发我电子邮箱ZMS928@126.com 第二部分 行业相关政策 行业相关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 1、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银监会在2008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是这样定义小额贷款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行业相关政策 在《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2008】52号)中,表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行业相关政策 2、征税机关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局系统征收管理范围。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行业相关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知,如果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应在所在地国税局缴纳;如果成立于2009年1月1日后,企业所得税应在地税局缴纳。 行业相关政策 3、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规定: 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

文档评论(0)

magu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40007116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