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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公司设立.ppt
公司法——2公司设立 主讲:诸葛语丹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与程序 二、公司设立协议 三、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发起人发起人的权利与责任四、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无效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与程序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1.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是公司成立前筹集公司资本的行为。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设立仅为履行一般性注册手续,公司资本的筹集在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筹集公司资本。 2.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公司所有资本来自于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仅适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单独发起设立) ★共同发起设立:《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单独发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设立发行)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向募集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特定法人发行,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定向募集公司,一年后以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经批后变更为社会募集公司。这一制度在1993年《公司法》出台后已经被取消。 1993 年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1994 年6 月19 日,国家体改委再次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此后不再有定向募集公司,公司发行股票需得到国家下发的发行额度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社会募集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社会募集公司。 其他投资者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即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二是发起人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即发起人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比如特定的机构投资者等。 (二)公司设立的五个条件 1.人的条件——即指公司设立中关于公司股东与发起人人数以及发起人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1)股东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人资两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公司的股东过多,公司难以协调股东之间的关系,运作困难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仅对发起人有所限制。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资格的要求 《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并无直接的规定,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作了一定的限制: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国家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可以是自然人,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但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者除外。” 但是从相关立法可以归纳对于公司的发起人依然有如下限制: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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