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著作权仲介团体及授权说明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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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著作权仲介团体及授权说明会.ppt

相關業者之著作權問題(1) 公開播送(電視部分) 依著作權法規定,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屬「公開播送」之行為。(一次播送) 業者於接收有線電視節目後,再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有線電視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播送」之行為。(二次播送) 實務上常見有此利用情形者: 旅館或醫院接收有線電視節目後,再將有線電視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各客房或病房。(利用分線器將單一訊號轉接至多條有線訊號傳送至各房間) (是否有此利用情形,仍應依具體個案事實決定。) 相關業者之著作權問題(2) 公開演出(收音機部分) 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如另外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效果,則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公開演出」之行為。 (例如營業面積大,源頭播送效果無法及於整個賣場,為使整個賣場聽到廣播電台播送之音樂,業者會拉線加裝喇叭器等情形。) 如係以音響、收音機播放音樂CD、錄音帶等,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公開演出行為。 相關業者之著作權問題(3) 不須取得授權之行為 於營業場所內擺放電視接收原播送者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單純開機,純屬接收訊息之行為,並無「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 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音響或設備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亦屬單純開機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 相關業者之著作權問題(4) 接收數位電視節目 於營業場所擺放之每台電視機上加裝數位電視盒,各台電視機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接收數位電視節目,供消費者觀賞,並不涉及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 於營業場所裝設1台機上盒接收數位訊號後,連接至其他多台電視同時播放或由乘客自行選取收視等情,由於係將所接收之節目信號先行接收後,再將接收的訊號藉由攬線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分送到車內其他的電視設備播放,提供予乘客收看,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 相關業者之著作權問題(5) 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授權 有關頻道代理商是否取得有線電視節目(視聽著作)公開播送之授權而得授權他人或僅收取收視費之疑義,應由代理商證明該公司已取得電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以符授權交易之公平性。 其授權人是否確為各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如發生爭議,建議業者應向授權人釐清,並請其提出相關權利證明,亦可向相關頻道商洽詢其節目中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是否已授權代理商代為授權。 相關業者之著作權問題(6) 公開播送之爭議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判決:「…視聽著作中所需之音樂、歌曲,如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著作權人之同意,即得加以利用而成該視聽著作內容之一部份,整體視聽著作之著作權即歸其著作人所享有,原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即不得就該視聽著作中音樂、歌曲、聲音部分主張著作權。」(本判決所引著作權法第38條已於87年修法時刪除) 音樂著作授權灌錄(重製)於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後,並不喪失其後續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權利。又將音樂著作灌錄於錄音著作,係屬音樂著作(包括曲譜及歌詞)之重製行為,應取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之授權,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播放上述錄有音樂之錄音著作,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應另行徵得各該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是廣播電台或電 視電台於向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公開播送之授權時,應分別向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 五、相關業者之著作權問題 視聽歌唱業者 遊覽車業者 視聽歌唱業者著作權相關問題 伴唱歌曲所利用之著作 視聽歌唱業者(KTV或卡拉OK)所使用VOD系統或電腦伴唱機內錄製大量伴唱歌曲及影像畫面,所利用之著作類別: 音樂 錄音 視聽 攝影 KTV業者著作權相關問題(1) 伴唱帶轉錄為數位檔案 KTV業者將過去之伴唱帶,轉錄為數位檔案儲存,並透過VOD設備提供消費者演唱,所涉及著作權法律問題: 將伴唱帶轉錄為數位檔 重製權 將伴唱歌曲數位檔透過VOD設備傳輸,供消費者於公開場所演唱 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 KTV業者著作權相關問題(2) VOD之著作權授權爭議 KTV業者實務上將VHS伴唱帶轉錄至VOD系統中使用,涉及重製行為,業經本局94年6月29日智著字第09400048000號函說明:「KTV業者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伴唱帶(通常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轉錄』成數位檔供VOD(Video On Demand)系統使用,實屬科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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