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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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研究:招投标人员违规的合理界定与识别 研究:处罚的科学性方法 六、《条例》对招标从业人员 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规定 1)招标从业人员明确了资格要求 2)信用制度作为企业和人员的重要评价要求 第六十二条 [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投标信用工作。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互认。 研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与职业从业人员的关系 研究:招标职业人员的作用 谢 谢! 研究:信息发布的合理性评估 研究:信息反馈飞可行性评估 2、《条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人员范围规定明了 2)特殊招标项目招标详细进行了界定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评标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家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研究:成本的合理确定 研究:评标专家的合理组成 四、《条例》对资格审查 及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资格预审与资格文件的内容要求明确 2)资格预审方法规定比较清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具体包括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审查主体、方法]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第十七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因部分无效影响资格预审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研究:资格预审的风险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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