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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解读福建省能源研究会郭祥冰2005.4.26.ppt
立法过程 立法的前期准备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初~80年代末 1980.10~1982.7国务院颁布第一至第五号专项节能指令 1982.中国能源研究会专家建议制定节能法 1984.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组织专家提出节能法大纲设想方案 1986.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立项和初步设计阶段,80年代末~90年代初 1989.12.国家计委组织研究《节能法》的编写思路和基本框架 1990.3.形成《节约能源法编写大纲》 1991.3.完成《节能法》讨论稿及编写说明,列入1991年国务院立法规划 调研和论证阶段,1991.4~12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修改和完善阶段,1992.1~1993.5 形成送审稿 国务院审查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1993.7~1997.10 1995.4.30.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审核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5.5.5.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1995.6.2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1996.6.28.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 1998.1.1.开始施行 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 20多个省市颁布地方法规 已建立69项节能法规 2003.11.28.上海《节能法》理论研讨会,讨论《节能法》修改 * * 《节能法》解读 福建省能源研究会 郭祥冰 2005.4.26 第一条 立法目的规定 第二条 关于能源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 关于节能定义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节约能源战略地位和对政府节能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国家制定节能政策和编制节能计划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关于国家鼓励、支持提高节能科技水平,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关于节能义务和国家奖励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及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 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的规定 第十条 关于能源方针和优化能源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政府运用财政、信贷手段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规定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制度性规定 第十三条 关于禁止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制定有关节能标准的权限与要求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对用能产品生产行业加强节能监督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关于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关于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关于节能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的制度性规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关于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关于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工作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度和奖励制度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关于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遵守能耗限额及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产品能耗指标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关于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关于生活用能应当计量和交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关于供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关于国家如何推进节能技术开发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国家组织节能科研、示范工程、推广项目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引进境外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材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关于安排节能科研资金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推动节能专业化生产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建筑物采用节能型建筑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关于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节能技术的规定 第四十条 要求各行业制定节能技术政策,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关于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的制订以及适时修订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关于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关于严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关于逾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关于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关于未在产品说明书上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源指标或注明不实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关于使用伪造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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