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鶡冠子校注》读札(其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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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五) (首發) 孟繁璞 東南大學人文學院 一、《著希》第二 1.君有驕行,民多諱言。故人乖其誠能,士隱其實情。(19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案: “故人乖其誠能,士隱其實情”斷句當點在“誠”字後。 “能士”義同“賢能之人”,《鶡》書多見“賢”“能”并舉用法。如“是以先王置士也,舉賢用能”(《道端》)、“任賢使能”(《天則》)、“錯(措)以待能”(《世兵》)、“究賢能之變”(《天權》),本段同之。故本句當斷作: 君有驕行,民多諱言。故人乖其誠,能士隱其實情。 二、《夜行》第三 2.鬼見(現)不能爲人業,故聖人貴夜行。(25-26頁) 案: 本條為補案。 《鶡冠子校注讀札》條3曾釋讀“夜行”,認為“夜行”說“表達了黃老道家對於目的意識的把握和強調”。 本補案認為,上引句中“業”字用例,可作資旁證《道德經》部分“神”字字義。 以馬王堆帛書《道德經》甲本為據。書中“神”字凡八見(含一處“申”字通假、一處帛乙本補字)。其中“[以道立(莅) 其中,前者王弼釋讀爲: ……以道莅天下,則其鬼不神也。神不害自然也。物守自然,則神無所加。神無所加,則不知神之爲神也。道洽,則神不傷人。神不傷人,則不知神之爲神,亦不知聖人之爲聖也。……神不傷人,聖人亦不傷人;聖人不傷人,神亦不傷人,故曰“兩不相傷”也。神聖合道,交歸之也。 後者(“谷神”一詞),則解作: 谷中央無<者>也。無形無影,無逆無違,處卑不動,守靜不衰,谷<物>以之成而不見其形,此至物也。…… 可以看到,王弼將今本第六十章之“神”理解爲“鬼神”“神靈”,今本第六章所見之“神”字則未單獨釋讀。 對讀《夜行》篇所引文句,其中,“業”字有“事”“功”義。《淮南子·氾論》“百家殊業”,高誘注:“業,事也。”《周易正義·乾·文言》“君子進德脩業”句,王弼注:“業,謂功業。”是知“鬼見(現)不能爲人業”句中“業”字取其引申義,即“發揮功效”。上述帛甲本《道德經》所引“神”字,其用法正同於“業”。前者可譯為“(國君)以道施治天下,那么就連鬼都不能造成什么影響。並非鬼不能造成影響,只是因為鬼產生的作用不傷民眾罷了。(若進一步說的話,)不僅鬼不傷民,聖人(所行之道)亦不傷民。正因為鬼與聖人之道皆不傷民,所以民眾能夠獲得以道治國所帶來的恩惠。”“浴(谷)神[不]死”句“神”字用法稍異,屬“功能”的引申義,可釋作“特性”“屬性”,四字可譯為“谷的屬性是‘不死’”。 《天則》第四 3.天之不違,以不離一。天若離一,反還爲物。不創不作,與天地合德。節璽相信,如月應日。此聖人之所以宜世也。(33-34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不創不作,與天地合德”句,陸佃云:“常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爲也。天不創而萬物化,地不作而萬物育。”張金城語以:“蓋聖人因天地,順物生,故雖不創不作,而化已行矣。”黃先生云:“言人唯有不創不作,方可與天地合德。” 案: “不創不作,與天地合德”句似當拆分,分屬於前後段。 若從陸說斷句,則本句是作為“天不離一”的解說語而出現的,且主語只能是“聖人”。然《鶡》書雖多見法天地以治國、用兵用例,但絕不至“聖人不巧,時反是守”的地步(馬王堆帛書《十六經·觀》)。《鶡冠子》與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對天地態度的差異,可謂是效法與恪守之別。 如果改將“不創不作”屬上為句,則前半段強調“天不離一”,後半段順承之,言聖人以“與天地合德”,全段絕無聖人“不創不作”之意。故全段須斷作: 天之不違,以不離一。天若離一,反還爲物,不創不作。與天地合德,節璽相信,如月應日。此聖人之所以宜世也。 4.循度以斷,天之節也。(36頁) 《校注》: “節”字陸云:“性命自然之節也”。黃先生云:“節,節度,一定的距離。” 案: “節”字宜通“則”。 “節”字《鶡》書凡12見,除“符節”“節璽”“逆節”,以及“鄉師用節”“埶(勢)急節短”等詞彙外。與“天”字搭配者,見於上引同篇“斯其離人情而失天節者也”。此處“節”字,黃即判以通“則”,視作與“天”的固定搭配,并自注云:“天則,自然法度。” 另索《鶡》書“則”字用例,除條件句“(如果……)那么”用法以及衍字外,可見“天之則也”(《天則》)、“人(應改“天”,詳見本文條11)以成則”(《度萬》)、“故莫弗以為法則”“滅德之則”“与天合則”(以上《王鈇》)、“所謂四則”(《泰鴻》)、“地不易其則”“孰知其則”(以上《世兵》)用例。正可見3處“天”“則”搭配用例。 最後,《著希》篇“文<支(肢)>禮<體>之野與禽獸同則”,《韓詩外傳》作“肢體之序與禽獸同節”(詳見《鶡冠子校注讀札》其四,條3),可證“節”與“則”通。 故本條“天之節也”當依例改作“天之節(則)也”。 5.道開而否,未之聞也。見遺不掇,非人情也。信情脩生,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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