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法律制度及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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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例看,截至2010年2月王某患病前,王某进入A单位连续工作两年,病假6个月以下王某的病假工资系数为70%,按照合同约定5000元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则王某在6个月的病假内可领取3500元/月的病假工资,之后王某领取为疾病救济费,按照满一年不满三年50%的系数来计算,则之后王某的疾病救济费为2500元/月。2011年1月起,王某则按照60%系数计算,领取3000元/月的疾病救济费。 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 如果是劳动者患病而医疗期已满,则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要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如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恢复工作;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而需先另行安排工作,此时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作,显然无法从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当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将劳动者不能上班直接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而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仍然患病休息并且医疗期未满的,此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顺延。在顺延期间,如果员工医疗期内病愈的,则合同终止;如果员工一直患病休息,则至医疗期满合同终止。 医疗期内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是企业的义务,此外,企业作为社会人,理应在员工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企业在进行员工医疗期管理时,要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对经审查合格确需休病假的员工,应及时足额发放病假工资;另外,对员工的病假应尽量进行档案化管理,详细记录每个员工的入职时间、应休病假天数、已休病假天数等信息,员工确需病休的,应通过规章制度、公司政策的形式要求员工递交书面的病假单,对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规定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确诊等等。通过以上措施,一方面方便了病假待遇的计算,有效防止因计算错误、工作延误等原因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部分员工出现“小病大养”、借着病假之名而进行旷工的现象。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对员工将会是一种双赢。 同病假工资基数标准的确定一个原则。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探亲假只适用于国企及对此有约定的企业。标准参照老规定。 焦点: 1、连续和累计的关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同一用人单位和不同用人单位 3、如何确认工作年限: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进单位第一天的职工能否享受年休假 其中,由于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已支付正常工资,则如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该按尚未支付的200%补差。 1、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1)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日工资的确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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