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与公共利益--以飞利浦专利无效案为视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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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与公共利益 --以飞利浦专利无效案为视角  北京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张 平 2007年4月18日 一、全球企业专利战略趋势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 专利池的诞生以及演变 专利申请拼比激烈 专利授权激增 专利权间重叠问题突出 专利实施之间的依赖关系错综复杂 专利实施成本大幅增加 “专利灌丛”( Patent Thicket)形成。 专利诉讼“爆炸” 产业发展因此越来越受控于很多分散的、独立的专利权,专利技术往往无法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于是,专利池诞生了。 专利池的概念 专利池:Patent Pool,实际上是一种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协议向对方或第三方许可一项或多项他们的专利。典型的专利联营中,对专利联营各方,集结的所有专利都是开放的。对于专利联营协议之外的第三方,专利联营一般提供标准的许可合同。专利联营所得的许可费通常按照事前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成员。 专利池与技术标准 专利池的组建常常基于特定技术标准: -- 欧盟DVB标准的“必要专利池”(Essential Patents Pool), --3G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平台”(Essential Patent Platform), --MPEG-2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组合”(Essential Patent Portfolio), DVD标准的3C和6C专利联营。 专利池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必要专利的评估程序和实质条件质疑:评估专家 专利披露的不确定性:内部专利及外部潜在的专利 必要专利不清晰:专利权人的诚信问题 捆绑许可:非必要专利搭售嫌疑 许可费计算充满陷阱:科学性质疑 回授条款不公平:改进技术的独占性回授 权利不质疑条款:无效专利的掩盖 解决纠纷的管辖问题:强势谈判地位 限制竞争、阻碍创新、产业发展问题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1、对专利联合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2、对专利权人的诚信质疑 3、对知识产权制度良性实施的研究体会 4、对大陆企业专利意识和应用能力的担忧 5、对国家反垄断立法及产业利益保护的建设性考虑 6、对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社会需求结合的尝试 … …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1、03年酝酿的花旗银行专利无效 2、03年数码相机专利论证 数码相机:会成为DVD第二? 3、05年DVD专利全球诉讼开始 4、随后东进案、东正案、东强案 5、决定以3C专利池为切入点 6、对 “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 中国专利C3提起公益无效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将其定义为公益性专利无效请求的基础: 第一, 希望透过本案,分析专利联合许可中存在的限制竞争以及阻碍创新问题,推动国家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下进行,这是全世界的经验,而大陆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上有制度缺失。 标准是公共产品, 知识产权是私权 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是“掺有杂质的公共物品” 政府必须建立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第二,启发大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能力。专利制度本身无法保证专利质量的“纯度”,加上国外专利权人在法律利用和市场扩张上的强势和优势,使大量“问题专利”以合法的形式在谋求垄断利益,目前国际上也在反思专利制度对创新和竞争的影响,开始讨论专利制度的改革。大陆企业应当学会利用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和发展自己。 二、我对飞利浦中国专利提起无效的动因 第三,倡导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与国家产业发展的结合。在构建技术标准专利池和利用国外专利池的问题上,涉及到对国外反垄断制度的研究以及如何借鉴与应用,只有对国内实践充分了解时,才能把握学术研究的方向。 3C专利许可协议接受美国司法部的审查 美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谢尔曼法》第1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3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谢尔曼法》第2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谢尔曼法》第7条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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