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财富信托贷款类2012年第10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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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财富”信托贷款类2012年第10期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产品期限为 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产品进行展期或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较低风险。最不利情况下,如信托贷款无法回收任何本息,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本理财产品适用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风险标识 风险水平 评级说明 适用群体 较低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客户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收益型 稳健型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注: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本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提醒客户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的信托贷款借款人可能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信托项下保证人(如有)可能出现未及时、足额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收益可能为零,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3. 流动性风险: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 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5.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如资金信托的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应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但如果受托人固有资产不足赔偿损失时,则将由客户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6.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即使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及/或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同时,本产品存在客户预期收益率及/或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7.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信托贷款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信托贷款借款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信托贷款本息,则可能影响客户预期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8.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网点,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10. 提前终止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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