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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专业课程过程性考核模式的构建.doc

论法学专业课程过程性考核模式的构建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但传统的以结果性考核为核心内容的成绩评价体系缺乏符合职业能力要素的制度设计,应当积极建立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主旨的过程性考核模式,推动法学专业课程的考核机制向着更科学、更合理和更公平的方向发展,这对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职业能力;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1-0104-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中央已经部署在上海、吉林、山东等省市开展包括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实施大大压缩了法官、检察官的数量,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赋予了法官、检察官更为自主的案件决定权,同时也承担了更大、更直接的司法责任,这些改革举措对法官、检察官的法治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1977年全面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开始,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法学教育完成了教育规模上的扩张,初步探索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1]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但是,作为教学指挥棒的考核制度则显得陈旧过时,无法与新时期的教育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本文以考核方式为切入点,探索构建与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法学专业课程传统考核方式的缺陷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引导、测试、评价、激励、矫正等重要作用,是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手段。同时,考核方式对教学有反作用,考核方式不科学,也会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长期以来,法学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传统的结果性考核,即在期末集中组织统一的闭卷或开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典型的“试卷中心主义”,虽然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最终成绩,但所占比重不大,期末考试的成绩才是决定学生成绩的最重要因素。对于法学这样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来所结果性考核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1.传统考试方式“重知识、轻能力”,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学教育除了讲授法律思维、法学知识,还应当统筹兼顾,全面培养法律人才的专业技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对真实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但是,传统考核方式中,结果性考核更加注重考查学生对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掌握情况。命题人、阅卷人通过卷面成绩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具体问题分析能力、法学思想等别的能力都很难在结果性考核中体现。   在传统考核方式的引导下,一方面,教师仍然沿用过去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特别注重理论教学,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讲解上,忽视知识的扩展和灵活运用基础知识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学生也只是死记硬背而不求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职业能力没有获得任何提升。此种考核方式指导下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是高分低能,很难胜任法律实务工作,拉大了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   2.传统考核方式“重教师、轻学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曾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许智宏院士说过,大学之“大”,并不仅仅在于“大师”、“大楼”,更在于有一批“大”学生,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大”学生才是一所大学的精魂之所在。弘扬大学生之“大”,就是要尊重和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教师讲授的知识性内容为考核重点、以标准答案为考核依据的传统结果性考核方式中,教师仍然具有不可撼动的中心地位,学生仍然只是被动的听课对象和考试机器,对教学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较差,学生积极学习的内在动力不足。事实上,这种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模式极易造成教学过程的单调乏味,课堂将丧失对学生的吸引力,沦为教师的自说自话,而非教师与学生良性互动的“大合唱”,并最终成为束缚学生创造性思维和探索精神的枷锁。   3.传统考核方式“重期末、轻平时”,不利于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结果性考核方式通常以一次期末考试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事实上,学生对特定知识的吸收和掌握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仅考一次考试并不能如实反映学生的掌握程度。“一张试卷定成绩”使考试带有投机性和偶然性因素,一些平时没有认真努力学习的同学,仅仅依靠考前临时抱佛脚,突击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相反,有些同学平时学习刻苦、不仅基础知识扎实,而且能够举一反三,但却因为在期末考试中发挥不佳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可见,传统的结果性考核方式在考核指标和成绩评定等方面不够科学化和系统化。只有通过多种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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