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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信息报告制度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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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信息报告制度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安徽省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安徽省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 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六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 (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 (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 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 (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 (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 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 24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 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 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 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金融机构被接管、托管或重组; (二)涉嫌重大经济案件,监管、审计、纪检、公安、检察 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 (三)发生重大投资亏损或重大涉诉事件,对金融机构的资 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级行、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危机; (五)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 影响;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发后5 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及时报 告后续情况。 (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拟发行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或拟开展收购、兼并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二)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 (三)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 (四)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更新; (五)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评级机构等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下调; (六)受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 (七)银行业机构单笔贷款损失超过贷款余额1%(含)、新增单笔不良贷款超过5000万元(含),或发生其他重大信贷风险事件; (八)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浮动亏损超过5 0%(含): (九)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引发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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