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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新三板信息披露新旧规则对比 ——解读新三板之六 焦 维 邱 丰 目前企业登陆新三板市场的挂牌条件,没有设置任何财务指标的门槛,也没有将此指标与退市挂钩,可以说新三板是一个宽进的市场,满足规范性、合规性要求的企业有明确的业务的企业均可以进场挂牌交易。同时,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业绩波动大,发展不确定性较高,交易又无涨跌幅限制,因此,无论是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出发,还是建立市场诚信标准来讲,都应该要求挂牌公司有甚至要高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新旧规则对比显示,修订后的新规则向挂牌企业提出了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披露项目 旧规则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新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 1、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1、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年度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对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说明; (四)重要事项。本年度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股权激励计划,关联交易,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八)财务报告; (九)备查文件目录。 2、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季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 1、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2、需及时报送的重大事项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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