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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与维度-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与维度(
张 衔 肖 斌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摘 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和维度是两个基本的但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本文对这两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的第一部分讨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认为这两者具有统一性,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却都存在共同的不足;第二部分运用一个代表性企业的扩展利润函数,证明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造成社会责任问题,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实证依据;第三部分利用第二部分的结论,证明企业经济责任不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维度,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两维度主张:以禁止损害和损害赔偿为原则的强制性社会责任维度和以福利增进为原则的选择性社会责任维度。按照这一主张,需要进一步完善《SA8000标准》。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企业社会责任维度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但是,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自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被学者们正式提出后,就一直存在争论。经过长期争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成为普遍共识。在这一背景下,社会责任国际(SAI)于1997年制定了可以由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即SA8000。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由企业行为产生的社会责任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组织,企业的行为选择会直接关系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人与环境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程度的高低,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公众、媒体和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围绕这一话题,形成了基于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哲学以及法学等众多分析视角的研究成果。但是,综合国内外核心文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角,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仍然有两个基本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维度应当如何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初争论一般不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问题。但是,随着争论和研究的深入,支持企业必须承担除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的学者,开始提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个更加系统深刻的问题。
根据现有的相关文献,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司)公民理论是目前从理论上论证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依据。
利益相关者理论把企业理解为利益相关者的集合和利益相关者实现其利益的载体。按照这一理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仅依赖于投资人或出资者,而且依赖于对企业产生影响并受企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个人或实体)。根据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途径,利益相关者被分为投资者(股东)、管理者、雇员、债权人、客户(消费者)、供应商和社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以及政府、压力集团、媒体、学术机构、贸易团体和竞争对手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在更宽泛的定义中,利益相关者还包括自然环境、非人类物种和人类后代(威勒,2002)。[1]
自1963年斯坦福小组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特别是1984年Freeman明确提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以来,很快得到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响应,并作为证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因为,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逻辑,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集合和载体,不但应当考虑出资者(股东)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这就超越了“股东至上”的传统逻辑,扩张了企业契约的范围和边界而进入到企业社会责任逻辑。到199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论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依据。Carroll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四个维度的界定明显依据于利益相关者理论(2003)。一些研究者发现,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比“股东至上”的企业有更好的业绩(威勒,2002)。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利益相关者研究视角对企业治理理论同样产生了重大影响。正是基于企业利益相关者,威廉姆森(1985)和布莱尔(1995)提出了企业的共同治理理论和制度设计。[2][3]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共同治理可以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相关保证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尽管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论证与企业共同治理设计是分别形成的,但它们在本质上是有联系的: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集合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与维度,而共同治理则可以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正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相当有力的论证,因此被许多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所采用。
但是,以利益相关者为依据来论证企业社会责任仍然有如下不足:第一,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不统一。从已有文献看,人们只是在是否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是否受实现组织目标影响来定义利益相关者上有共识,而在可以被视为利益相关者的个人或实体是否必须具备某些特征方面一直存在分歧,由此导致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口径宽窄不一。
第二,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论证企业社会责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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