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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二)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实施本片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内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服务
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各审批单位填写)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或地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供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情简介和剧本。
10.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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