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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画经费报支注意事项
計畫經費報支注 意 事 項 ■ 報告人:會計室 廖苡嫙 小姐 簡 報 大 綱 計畫作業流程說明 建教合作各項支出憑證補充注意事項 國科會計畫審核作業規範 國科會計畫支用原則 國科會計畫經費不得支用 國科會計畫其他注意事項 計畫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憑證送出請款時請先行檢查之事項 國科會計畫結餘款之繳回與運用 補助項目流入流出一覽表 需報國科會審查之計畫變更項目 參酌法令 計畫作業流程說明 (以國科會為例) 建教合作計畫之經費收支應依照所簽行之: 合約內容。 起訖時限。 相關規定(如:會計法、採購程序~電子採購,內部審核)。 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國科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之查核實施要點: 補助經費之相關會計業務:依會計法、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採購事項:請依本校內部採購程序及內部審核規定辦理。 經費執行期滿後,於補助經費結報期限內,依「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 相關經費之核銷,請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經國科會查核結果,如有不符合規定、不實之支出,除追繳該項支出款外,並應負相關責任。 支用原則: 計畫經費預算經國科會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並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核實支用,如須辦理經費用途變更或流用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 非計畫用途,請勿在研究計畫預算內開支。 按照合約規定期限結案。 研究人事費: 凡參與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之酬金及計畫主持人研究主持費屬之。 聘用人員:(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專任助理人員: 指申請機構約用之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 專任助理人員分為下列五級: 高中(職)畢業。 五專(二專)畢業。 三專畢業。 學士。 碩士。 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兼任助理人員: 申請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 兼任助理人員分為下列三級: 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申請機構或申請機構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研究生助理人員: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含二技、四技生)或專科部之學生。 臨時工: 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 已擔任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工作酬金: 專任助理人員之酬金: 專任助理人員,應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國科會補助之。 專任助理人員參與本計畫前已取得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得併計提敘酬金。 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等準備金(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連續擔任職務滿一年以上之專任助理人員,自92年8月1日起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離職儲金。(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之7%提存離職儲金) 離職儲金:50%由專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50%由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兼任助理人員之酬金: 含講師級研究酬金、助教級研究酬金、博士班研究生獎助金、碩士班研究生研究助學金、大專學生研究助學金。 兼任助理人員每月支領工作酬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本會規定之最高標準。 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其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 臨時工資者: 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由申請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 約用原則: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應由申請機構之計畫主持人,依國科會核定助理人員類別,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 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填寫「各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及臨時工申請書/人事級別變更申請書」、「專題研究計畫約用助理人員名冊資料」、「助理研究人員學經歷說明書」。 檢附學歷證明等相關資料。(如: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等………) 專任助理人員屬臨時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其任職證明由申請機構核發,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申請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 專任助理人員有特殊情形需支領其他工作津貼者,應由計畫主持人依政府有關規定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專任助理人員約用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申請機構應以契約明定之。 約用助理人員應切實依規定辦理,查有不實者,除所列支之人事費用不予核銷及追繳外,國科會並得暫停受理該計畫主持人申請之各項補(獎)助。 變更手續: 調整助理人員之類別或級別者:(如專任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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