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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择评估机构
附件3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 年 月 日
鉴于:
1.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拟延续、变更登记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望宝山1号大理石矿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 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 ] 号),并已于20 年 月 日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 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通讯地址:贺州市建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542800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望宝山1号大理石矿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望宝山1号大理石矿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拐点 X Y
开采标高: 米至 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
采(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 采(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 采(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5 年 6月 30 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由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30000 元(人民币大写 叁 万元整)。
验收指甲方按现行规定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出具备案证明。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待评估矿业权的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储量备案证明;
(2)待评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
4.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二)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矿业权评估专用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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