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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调查局汇编侦办企业贪渎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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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调查局汇编侦办企业贪渎案例

案1:股票上市博達公司葉素菲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一、判決定讞日期案號:最高法院於98年11月19日98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刑事判決定讞。 二、觸犯法條:博達公司董事長葉素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以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1億8,000萬元;同案的博達前副董事長賴哲賢、前光電中心副總經理彭進坤、專案經理葉懿慧、瑞成公司負責人鄭美玲、瑞成財務主任鄭慧君等5人,亦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分別判刑2至4年定讞。 三、偵辦經過:經本局臺北縣調查站立案偵查及調查完竣,於93年9月29日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及各級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於98年11月19日判刑定讞,主嫌葉素菲於98年12月8日入監服刑。 四、案情概要:葉素菲係博達科技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葉孟屏、彭進坤均係副董事長、謝世芳、林重奐、林世隆、賴哲賢係前後任財務長,葉懿慧等18人係該公司各部門主管及職員,於88年間起,葉素菲等人在香港虛設5家人頭公司,利用「下腳品」大量銷貨,藉大量循環銷貨製造應收帳款達110億6,992萬元,從而澈底美化博達科技公司財務報告,並藉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5,000萬美元,並事先安排海外子公司全數收購,再將前揭為沖銷假銷貨而移轉之資金及將公司債轉換股票後賣出之資金共七十億餘元,匯出國外予以侵吞掏空公司,致股市投資人蒙受重大損失,涉嫌侵占、違反證券交易法。 五、犯罪手法分析:葉素菲等人製作不實業務文書、會計憑證、帳冊、財務報告,以假交易虛增公司營業額及獲利能力,待股票獲准上市後,虛增營業額、盈餘、帳面資產,與國外人頭公司、國內協力廠商,繼續進行假交易、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博達公司從88年初起到93年5月間,將產品賣給配合廠商,再輾轉賣回博達公司,或將瑕疵品偽裝正常品,賣到海外人頭公司後,更換包裝賣回給國內配合廠商,最後再由博達公司買回。葉素菲以此手法,假造鉅額銷貨比例,勾結海外掮客,利用信用聯結債券、無擔保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在海外銀行重覆買賣及提存製造假存款,以循環交易方式美化財報。 案2:股票上市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台鳳公司黃宗宏等涉嫌背信等案 一、判決定讞日期案號:最高法院96年10月5日96年度台上字第5339號刑事判決駁回黃宗宏上訴,維持臺灣高等法院96年4月26日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判決。 二、觸犯法條: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總經理王宣仁、台鳳公司黃宗宏等人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第1項之罪。 三、偵辦經過:案經本局臺北市調查處立案偵查及調查完竣,於89年6月14日、92年11月26日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及各級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5日駁回黃宗宏上訴判刑定讞,主嫌黃宗宏因向中興銀行超貸七十多億元,96年4月26日被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年前中興銀董事長王雲判刑年,褫奪公權年前中興銀總經理王仁被判刑年月,褫奪公權年王雲王仁王仁中興銀行總經理王仁及審查部科長莊達於年辦理駿建設公司貸款新台幣億元案,明知駿公司自償能力薄弱,仍違背事實在該行授信案件報核表作有利核撥貸款之簽証,使該銀行常務董事會決議核貸嗣駿達公司無法償還債款,乃由黃宏另設宏華投資公司承受貸款王仁等明知宏華公司與黃宏屬同一關係人不得轉貸乃刻意護航通過核貸,致該筆貸款發生延滯,損失達七億餘元。台鳳集團總裁黃宏自年月起,因炒作台鳳公司股價失利,亟需資金挹注,在財務總管陳義協助下,串同中興商業銀行董事長王雲、總經理王仁、天母分行經理吳雲、蘆洲分行經理李興等,故違放款審查作業規定,交叉使用員工、家屬及營運不善公司充當自然人及法人人頭戶,連續以「立即貸(即當日黃宏請,當日撥款)」、「先撥款,後補件」、「借新還舊」「分散借款,集中使用」等手法,前後向中興商業銀行天母、蘆洲分行貸得款項高達億萬元,年月起陸續屆期後,未再繳付本息,嚴重損害中興商業銀行全體股東權益。連續以「立即貸」、「先撥款,後補件」、「借新還舊」「分散借款,集中使用」等手法 案3:股票上市國產汽車(禾豐集團)張朝翔、張朝喨等涉嫌掏空資產等案 一、判決定讞日期案號:最高法院95年9月7日95年度台上字第4930號刑事判決駁回張朝翔、張朝喨上訴,維持臺灣高等法院95年2月15日9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判決。 二、觸犯法條:張朝翔、張朝喨等人所為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第1項之罪。 三、偵辦經過:經本局臺北市調查處立案偵查及調查完竣,於88年1月26日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及各級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於95年9月7日判刑定讞,被告張朝喨8年徒刑,併科罰金15億元,張朝翔處7年徒刑,併科罰金15億元,張朝喨並已入監服刑。 四、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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