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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审批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影响审批办事指南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局 目录 一、环境影响审批的范围 二、环境影响审批的法律依据 三、环境影响审批的程序 四、环境影响审批的管理 五、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基本原则 六、环境影响审批的工作时限 七、环境影响审批所需提交的材料 八、环境影响审批的受理机构 一、环境影响审批的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本指南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土地、流域等各类区域开发项目等。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0大类,如下: (1)生产性工业项目; (2)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调整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宾馆、旅店 ;中、西餐制作和经营场所;面包作坊、饼屋、熟食加工;歌舞厅,包括卡拉 OK 和的士高;影剧院;桑拿浴、药浴;娱乐中心、健身房、球类运动场所;其它经市环保部门确认的项目 ); (6)屠宰业、旅游区; (7)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9)土地、流域等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10)国家市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环境影响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 12、《深圳市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14、《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 15、《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三、环境影响审批的程序 四、环境影响审批的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类: III类项目 II类项目 I类项目 Ⅲ类项目审批 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流程:申请受理→资料审查→核对基本审批原则→做出审批决定 Ⅱ类项目审批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审批流程: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表及附加报告)→做出审批决定 Ⅰ类项目审批 Ⅰ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 审批流程: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做出审批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种书面形式。 《环境影响报告表》为简要形式。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先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基本原则 1、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等),不属于国家及地方禁止兴建的行业;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3、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已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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