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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所得税宣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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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所得税宣导手册

電子商務營業稅及所得稅宣導手冊 壹、前言 電子商務隨網際網路之應用而日益發達,營利事業運用先進資訊科技,並藉由組織作業流程改造,降低營運成本,提昇作業效率,增加顧客滿意度,乃時勢所趨。幫助納稅義務人了解遵循電子商務交易相關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規定特編撰本宣導手冊。 貳、電子商務簡介 一、何謂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係指利用網際網路所進行之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虛擬商城、市場情報與育樂節目販售等。亦即以電子傳遞之型態經由網路完成傳統交易之模式。包括私人企業內部網路、公司間之商業網路及公眾使用之網際網路,均屬電子商務之範圍。 二、電子商務型態分為那些? 電子商務之型態,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企業對企業(B2B) 乃指企業間運用資訊科技及網路所進行之商業活動,又稱快速回應或效率化顧客回應。例如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即是運用標準化之電子文件,發展上中下游企業間之資訊整合,除EDI外,亦包括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安全認證中心企業內網路、電子採購、電子轉帳、供應商自動補貨、加值網路及銷售點系統等。 (二)企業對消費者(B2C) 係指企業透過網際網路對客戶(消費者)所提供之商業服務,又稱為「電子商業」,其中包括線上購物、網路個人理財、證券下單、線上資料庫、產業資訊服務及政府服務等應用。 (三)消費者對消費者(C2C) 乃消費者間自發性之商品交易行為,如一般個人式之拍賣網站或二手跳蚤市場或BBS站進行貨品交易;聊天或e-mail傳遞等。 (四)民眾、企業與政府間之交易(C2B;C2G;B2G) 在政府法令架構下,透過進行交易,例如「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8年5月施行後,政府機關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皆須透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路公告,企業只要符合資格,均可透過網路以公平公開之方式與政府進行投標交易。 三、電子商務中網路交易之商品型態有那些? 實體商品: 基本上消費者透過線上型錄瀏覽並訂購商品,企業仍須透過傳統陸運、海運或空運方式遞送貨物。 數位化商品: 數位化商品係由數位資訊所構成,數位資訊係指各種型態之資訊,例如:文字、圖形、聲音及影像經過數位電子計算處理,將其以數位重新編碼所形成之一套純數學程式,故各種型態之資訊一旦利用數位化技術予以儲存及轉化,即稱為數位化商品。 (三)線上提供服務: 專業諮詢服務之提供,例如:線上法律及醫藥查詢、股市行情分析、銀行及金融諮詢服務等。 網路預約服務,包括航空訂位、訂票、預約飯店餐館、電影及音樂會入場劵等。 互動式服務,例如:電腦遊戲、網路交友等。 叁、營業稅篇 一、電子商務課稅方式與營業人一般實體交易有何不同? 課稅方式與一般實體交易型態無異,即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從事交易行為與實體商店相同,只是交易平臺不同而已。 二、營業人自行向網路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Domain Name)及網路位址(Internet Protocol ddress)並架構交易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營業稅額如何申報繳納? 網路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Domain Name)及網路位址(Internet Protocol ddress)並架構交易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或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 三、電子商務之營業人如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居所者,營業稅額如何申報繳納? (一)銷售貨物部分: 其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於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二)銷售勞務部分: 除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或從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代理人,應由該分支機構或代理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或拍賣網站提供免費或付費之交易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或拍賣網站提供免費或付費之交易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係屬提供交易平臺之營業行為(如拍賣網、購物網、網路商店等),其營業稅課徵方式與前述情形大致相同,又該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拍賣網站等提供交易媒介之第三者,僅係提供一網路之資訊交易平臺,容許線上使用者於任何時間,透過該平台閱覽資訊、網路連結或以要價拍賣型態模式搓合買賣雙方完成交易之虛擬場所,從中收取連線服務費用、廣告費用或成交及物品刊登費用,是類業者提供之網路服務若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五、營業人或個人經營電子商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我國電子商務現行課徵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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