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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栏-北京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服务中心
转口证书: 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由于不能取得中国的原产地证,而由中国特定签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系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证明书。 (注:申请此证时,申请单位需提供该转口货物原产国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加工装配证书: 货物在中国加工但按照我国原产地规则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 (1)文字:产地证通常是英文填写,尽量避免用其它文字,决不能出现2种以上文字混用。 (2)后发证:非优惠证(C/O)货物出运后三个月内。 (3)遗失补发证:(C/O)必须在之前签发日期的半年内申请补发且重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的申请和签发日期! (4)领取产地证:凭相应的发票和箱单领取。 有“CA”证书: 可以自助打印 可以邮寄(通过传真 通过网络:加企业QQ群:156994358,发送箱单和发票)。 无“CA”证书: 必须来我中心领取。 (手签员本人来盖章,签字) 贸促会对新申请注册单位(生产型企业)申报的情况要进行实地核查,包括注册资料的合法性、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制成品的各种包装、标示等。 年审中出现问题的企业。 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新增较敏感产品的企业。 核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授权的负责人要在现场,并在核查的纪录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规定(试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产地证窗口: 6512 5180 商事证明书窗口: 6528 3824 代办领事认证窗口:6528 2824 ATA单证册窗口: 6528 3824 法律事务咨询: 6588 8550 传 真: 6512 5403 投诉电话: *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 国际商事证明书 领事认证代办业务 旧 新 第一栏位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栏。 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栏。 第三栏为运输方式和路线栏(例如海运、空运、陆运)如经转运也应注明转运地。 地四栏为最终目的港栏。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 第五栏为签发机构使用,出口申报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为货物唛头及包装号码栏,如唛头较长,填不下可占用第7、8、9栏留空处或另加副页,无唛头则填NOMARK或N/M。 第七栏为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栏。 第八栏为商品H.S.税目号栏,税目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 第九栏为数量或重量栏。 第十栏为发票号码和日期栏 第十一栏为出口商声明、签字、盖章栏,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可以是同日。 第十二栏位签发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 第一栏: 出口商名称,也就是在我会注册的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 注意:注册公司名称是“甲”,申报时填写的公司名称却是“乙”,属于严重错误!! 如果经过其它国家(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在出口商名称后来加“VIA”再填写转口商。其它英文单词暂不允许! 此栏出口商的名称要与产地证11栏盖章公司名称一致! 此栏不能为空! 第一栏中 VIA 的用法,见图 第二栏: 最终收货方的详细信息。 如需填写转口商的名称,也是在最终收货人的信息后面加“VIA”后再接着写转口商名称。 如有特殊条款不能填写收货方信息时,此栏可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或者 “TO ORDER” 或者 “ ******* ”符号来填充。 此栏决不能为空! 第三栏: 运输方式和路线 装货港必须是中国大陆的港口(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港口),到货港一般都是国外港口也可以是港澳台的港口。 极个别的情况到货港可以是中国大陆的港口(联合国在我国进行的招投标项目) 如果一份产地证上的货物从多个港口起运的,可以统一填写成“CHINA” 注意:邮寄出国的货物,不能申请此类产地证! (非出不可的,企业可以自己出具“原产地声明”之后来我中心做国际 商事证明书) 第四栏: 目的地国家/地区 注意:此栏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地区的名称! 第五栏: 签证机构专用栏 第六栏: 运输标志(唛头) 此栏应与发票上的唛头图案或文字标记或包装号码一致。 如果货物没有唛头,应填写 : N/M 或 NO MARK. 注意:不可简单的填写“按发票”(AS PER INVOICE)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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