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第二节 《巴塞尔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第九章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第九章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第九章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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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社会都深感必须加强对金融,尤其是对银行的监管。在国际银行业监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仅成为其成员国监管当局所接受,而且成为其它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遵循的标准。在其制定的众多文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银行国际化有了迅速发展。迅速发展的银行国际化给传统的银行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许多国家银行纷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为逃避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产生了许多境外市场。各跨国银行对外币的依赖日益严重,银行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使得银行国际经营的风险更加增大,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时有发生。1973年美国圣地亚哥国民银行倒闭,1974年美国富兰克银行和前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宣布破产,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震撼。谋求建立适度的国际银行业协调监督管理,保证银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稳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74年9月,西方十国(即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和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的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的监督与管理问题。1975年2月,经英格兰银行总裁查理森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成立了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协调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负责对国际银行的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是由十二国金融当局的银行监督官组成的,它是一个常设组织,每年召开三次例会,讨论有关银行国际监督的事宜。该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是英格兰银行的乔治·布鲁顿。自1977年以来,该组织的主席长期以来由英格兰银行业务监督处主任彼得·库克担任,所以国际上又把巴塞尔委员会称为库存克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是使国际银行机构受到充分的监督,其会员相互合作以便协调对国际银行制度的监督,并担任制定适应各自国内监督制度的计划,以便有效地应付银行业务的变化。 (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最早和影响最深远的倡议之一,是创立了各种关于监督机构之间分担责任的主要准则。这些准则通称为《巴塞尔协议》。1975年9月26日,即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不久,它就形成了第一个对银行的国际监管条例,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管》,1975年12月,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批准了这个文件,将其称之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指导原则,按股权原则确定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力、外汇活动和外汇头寸;(2)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母国与东道国共负监督责任,东道国有现任监督其在境内的外国银行;(3)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银行的清偿能力,总行为主监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外国子银行的流动性主要向东道国负责;监督当局之间应互通情报,克服银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当局代为检查。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存在严重不足,如合作范围过于狭窄、各国监督仍缺乏有效的协调统一等等。1982年意大利最大的私人银行—安布鲁西亚银行及其设在卢森堡的附属机构—安布鲁西亚控股公司宣布破产,由于意大利和卢森堡互不愿承担责任,使此银行的破产殃及到200多家银行,损失共达4.5亿美元,西方银行体系再次出现危机,国际银行监管的缺陷暴露无遗。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十国集团和瑞士于1983年5月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即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第二个《巴塞尔协议》规定:任何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督,如果母国当局对其海外银行监督不充分,东道国有权力禁止这些银行在其境内活动;分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当局负责,子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分担,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监督则分属于合资的国家;分行和子行的流动性监督由东道国当局负责,但母国管理当局应对整个银行集团的流动性负责。 虽然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对第一个《巴塞尔协议》作了较大修改,但它仍旧回避了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而且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督管理标准,协议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1987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国际清算银行对银行进行管制和监督常设委员会”会议。1988年7月,西方“十国集团”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们聚会于巴塞尔,原则上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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