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贸易规制第六 国际贸易规制第六章 国际贸易规制第六章 国际贸易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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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贸易规制 第一节 概 说 一、一般理论: 1、国际贸易规制主要体现在一国对其对外贸易的规制(管理)和国际(区域性组织)对国际贸易的规制两个层面。 2、传统的贸易规制主要集中于对有形货物进出口的管理,而如今已扩大至技术和服务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环境措施,劳工核心标准以及无纸贸易等方面。 3、贸易管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规则,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法律与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实际履行要求等。 4、国际贸易规制不仅通过相关的立法来实现,而且更多地还要通过国家的贸易政策来实现。 5、在贸易战中发动主动规制的国家,其规制行为往往受到国内政治的影响(如大选、财政危机、货币政策、失业状况等),规制与反规制的措施,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有关制度的制约。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 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出现,主要体现对美国利益的保护并以此为核心,其特点: 1、授权美国总统可以在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之外,对其他国家采取单方面的报复措施。 2、美国在支持GATT(WTO)的同时,与特定国家签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加墨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经合组织等。 3、更多采用“行政保护”来设置贸易壁垒和在双边谈判中实现救济。 4、实施管理贸易政策,推行“结果导向型贸易”(固定数量的贸易制度),而改变“规则导向型贸易”,预先确定交易数量。 可概括为:贸易政策法律化,提倡管理贸易,进攻性单边主义,区域主义。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制 一、一般理论: 1、“二战”后国际社会各国根据主权原则合意建立、遵守和维持国际贸易秩序,实现了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联合干预,管理和协调。形成了一套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制的规则和制度。 2、世界性的国际规制主要有“关贸—世贸组织”等组织性规制以及条约规制。 3、组织性规制主要是“关贸—世贸”体制,及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专门机构。 4、条约性规制,则是对一些特定领域,如知识产权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领域的国际贸易进行规制。 5、区域性国际规制则构成了国际贸易规制的一种新的范畴。 二、世界贸易组织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贸组织前身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立。 (1)1944年7月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确立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基调。 ①在金融方面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成立),重建国际货币制度;②在投资方面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1946年成立),以筹措资金,鼓励对外投资;③在贸易方面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以扭转日益盛行的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贸易政策。 (2)1947年11月至48年3月,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古巴的哈瓦那召开,美英法等23个国家参加会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并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后与会各国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关于贸易与关税的条款列为一个单独的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将各国达成的减税协议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后因《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被美国等批准而未能生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代替《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文件,临时适用至1994年12月31日世贸组织成立之前。 2、“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狭义的“关贸总协定”仅指最早由23个缔约方签字,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协定文本、解释性说明、附件和临时适用议定书,以及其生效后至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对协定的历次修改和补充,而不包括关于阐述GATT的一些单独协议和守则等。 关贸总协定(狭义)由序言、四个部分、38条正文组成: (1)序言:规定“协定”的宗旨—互惠互利、削减关税及其他非关税壁垒,取消歧视待遇等。 (2)第一部分(第1、2条):规定缔约方之间应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3)第二部分(第3-23条):规定相互之间给予国民待遇,对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4)第三部分(第24—25条):阐述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与总协定的关系;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生效方式、加入与退出总协定程序。 (5)第四部分(第36—38条):规定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更优惠的待遇。 3、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 (1)GATT是临时生效的协议。适用依据是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签署的“临时适用议定书”;GATT的某些条款也体现临时适用性;GATT临时生效是附条件的。 (2)GATT是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在法律上未取得正式国际组织法律地位,在1947年文本中未规定GATT的组织机构,章程等事项,后按GATT第25设立秘书处,1965年将“执行秘书”改称总干事,1961年设立代表理事会,并最终演变为一个事实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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