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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品观自利比量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己一、法相: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自利比量的法相,也就是由三相齐全的因而觉知所量的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分二:一、通达之因;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分二: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癸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分二: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
子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因明论典中所说的宗法或者所立的名言,要表达的对境就是所立法、欲知有法与聚合的意义。其中,表达所立法与欲知有法兼具运用的是真名;而为了撑握聚合意义的片面一方而使用单独的法与有法任意一种假名。
子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分二: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二、思维实法与假法。
丑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不观待其他必要与理由只是随着想说的念头而依靠以前命名的某一名称来理解那一意义本身,就是真名。从依靠传播给他众的某一名称的个别理由与必要中,由真名的所诠而了解、通达另外的意义,这种被承许是由其他名称结合他法的假名。比如说,具有项峰、垂胡的黄牛,本是真名,而对于愚者来说就成了假名。
丑二(思维实法与假法)分二:一、思维兼义实法;二、思维支分为假法。
寅一、思维兼义为实法: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关于聚义就是宗法的名言这一点,在包括外道在内的诸位智者前原本就成立。
寅二(思维支分为假法)分三:一、立名之缘由;二、立名之必要;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卯一、立名之缘由: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对于命名来说,需要观待相似、相关的其他理由,其中相似作为理由,例如,将黑色的芬芳鲜花命名为带箭乌鸦。相关作为理由,包括四种,其一、果取因名,例如:日光说成太阳;其二、因取果名,例如将酒说成迷醉;其三、聚合的名称而取在其中之一的事物上,例如,焚焦布匹的一方说成焚焦布匹;其四、其中之一的名称取在聚合的事物上,例如,由根、境、作意聚合所产生的识,说成根识。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有人认为对于孤立的法取上所立的名称,这对于相违的法来说,也有同品。正是为了断除这种将相违因妄执为真因的邪分别,或者,也是在某些场合当中从词语的搭配角度来命名的。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实必要;二、断除与未经观察相同之观点。
巳一、真实必要: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如果说所谓的有法之法,那么欲知法、同品喻与异品喻的三种有法当中,就不能确定第一欲知法,由于在同品喻与异品喻中存在着错乱的现象。如果要说出所谓有法不是另外两者的道理而否定一切边的话,就会费很长时间的口舌。如果说所谓欲知有法之法的真名,那么在“宗法有无同品”的场合中就会有失去词语组合的过失。所以,为了用简练的语句就能毫不错谬、轻而易举地了达意义,才称为宗法的。
巳二、断除与未经观察相同之观点: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有些论师说:虽然词句说起来倒是方便,但实际上并不能遮止颠倒妄念,原因是,宗法与有法二者同样都有许多自己所涉及的方面,因此同等不能理解欲知法。
驳:这两者完全不同,因为从尽人皆知的角度而有差别。
总结偈: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尽管单独的宗法这一名词所涉及的内容很多,但在这里与法相关的宗法名词要理解成是所诤事,比如,一说具手,并不牵涉凡是有手的事物而只会理解成大象。虽然与所谓法的名词息息相关,但是以有法的名词并不能绝对确定所诤事,比如,所谓的“具首”涉及一切有头的事物,而并不实用于大象等每个事物。因此,有着人们共称的差别。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法与有法各自并不是所立法,因为无有已证已违而认定为所量才是所立的法相,这一法相对于法与有法每一者来说都不具备。如果无有已证已违的意义在心前凭借正量已经证实,那么再度证明也就没有意义。对外境来说,倘若已经与正量相违,则即使建立也无法证明成立。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作为衡量的事物就是欲知法,在某欲知法上,现量或比量的因成立,就是第一相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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