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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影响 杨振 与自成体系的中国文化一样,中国也有一整套对世界有影响的法律思想体系,并形成了理论体系完整,制度健全和极具包容性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这个法系不仅仅影响到中国周边的领邦,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向中国学习”曾经是西方思想界的实际行动。那时的中国,与今日美国政治制度对世界的影响不相上下。正如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数度指出:“中国政治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老不变,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 1840年以后,随着中国在战争中的失败,对中华法系的否定也日渐强烈。指斥这一法系落后、野蛮的声音此起彼伏,改革之举措亦层出不穷。最终,在辛亥革命的推翻帝制的同时,中华法系也随之寿终正寝,成为历史学家的解剖物而退出寻常百姓的视野。但是,从1911年到现在,100多年了,我们回顾中国法治史蜿蜒曲折的行进路线,由不得不承认:形式上退出历史舞台的中华法系仍然在实际生活中指导着每一个中国人的行动,具有着难以消退的生命力。 一、民本思想是中华法系生命力不减的根源,也是今天中国依法治国不可舍弃的根本。 教科书上经常说的“中国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在形式上,这是正确的。但是在法律运行的实际过程里,却大相径庭。 “人治”之于中华法系最突出的一点是皇权至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臣者,奴隶也。这句话用白话文去说,就是:天底下的土地都是王(皇帝)的,在这土地之上的人都是王(皇帝)的奴隶。 还有一个经常用来证明中华法系“人治”特点的,就是中华法系中对人鲜明的等级划分。最具代表性的中华法系的法典——《唐律疏议》对人就有“良贱”之分。并且对良人与贱人在同一事件上的处罚也规定了差别巨大的幅度。这种公开的不平等与今天法治思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截然不同。 最后,在裁判形式上,突出官员一己私智、德行在法律运行中的突出作用,也使中华法系时常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特征。加剧了中华法系“人治”的色彩。 的观点截然相反呢?这个问题的提出,使我急切希望了解儒家思想对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并由此指引着我去阅读各种与古代法制相关的文章,在此基础上,探索其存在性和对当前中国依法治国制度的影响成为我今天论文的主题。 一、传统之于今日中国,是一个难以割裂的整体,由此,儒家思想之于今日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必须继承的历史传统。 在传统的教育中,中国传统思想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的儒家思想,而由韩非子、商鞅和李斯等人在战国末期实施的法家政策似乎并未在儒家思想中有所体现。但阅读历史,就可得知,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其实已经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和法令,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最终形成了礼法合一和德主刑辅的特色,即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刑。这种礼法合一的变革,萌芽于夏商周,徘徊于先秦,发展于两汉,成熟与隋唐,并延续至近代。几千年的历史文明,礼法合一和德主刑辅的思想和制度一直推行,如果按照钱穆先生的观点,这种已经落实到国家政策和民间生活之中的制度本身就应该是一种法治,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观点,是荒谬和立不住脚的。 那么,以礼法合一和德主刑辅为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制儒家思想有何特征? 首先,主张和谐与仁政,德治为主。孔子提出的理想人格是善于以宽厚处世,协和人我,从而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又说:“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孟子也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他还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还提出了仁、义、礼、恭、宽、信、敏、惠、智、勇、忠、恕、孝等一系列旨在实现“人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提出了建设大同社会的远景理想。人与人的和谐,不仅表现在家庭和谐之上,也要求君与民之间的和谐,这就是仁政思想。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则格”。孟子则说,“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这种仁政理念,通过儒家思想在传统社会中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确立,不断地影响着历代君王和当政者。例如,唐太宗就曾在《论政体》一文中说到:“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和谐与仁政的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基于小农经济模式之上的家族制相结合,产生了熟人社会和关系网络,使得中国既形成了“无争、无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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